新快报讯 征求意见发布三个月后,3月18日,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发布,自4月18日起施行。
在准入标准方面,《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持股比例要求,从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由原不低于600亿元提高至不低于5000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由原不低于300亿元提高至不低于600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三分之一的出资人。
在强化风险管理方面,《办法》特别强调了消费金融公司的自主风控能力,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同时,还规定了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此外,《办法》新增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方面的内容。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快报记者 张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