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东省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法规。12月1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条例共9章68条,包括水污染预防的规划和标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预防措施、对水源保护和流域的特别规定、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及法律责任等。根据条例规定,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最高罚款50万元。
明晰权责 解决跨界治水难题
黄伟忠介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大气、固废、土壤等生态环境各要素的专门立法已于近年制定或修订完成,尚需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综合性立法,制定一部全省适用、专门防治水污染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我省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条例充分衔接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决定,整合广东省水环境保护5部单项立法,并结合我省存在的水污染执法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填补了我省水污染防治综合立法的空白。
近年来,由于责任明晰面临困难,跨界治水成为水污染防治的一块短板。为此,条例专设“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专章,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省内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组织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控制目标要求。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要求的,责任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达标。以河流中心线为行政区划界限的共有河段,由相邻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保护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目标要求。
聚焦四个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强化对四个重点领域的水污染防治。这四个领域分别是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
我省工业集聚区发展迅速,种类和数量众多,为强化环境风险管控,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生产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未依法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不得直接向生活污水管网与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
为有效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效能,条例明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城镇污水产生量相适应”、“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雨水收集管网,实行雨污分流”、“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不得违法倾倒、排放”。
针对农业农村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条例规定在农村地区从事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排放污水。同时,还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地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对于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条例规定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水源保护区已建排污口应当依法拆除
在水污染防治监管方面,条例明确,地表水Ⅰ、Ⅱ类水域,以及Ⅲ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应当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污口应当依法拆除。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及排污情况建立档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核查、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条例》还明确了相应罚则,规定:在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新建排污口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由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