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三审
未来通过中介租房,无论是房东还是房客,其个人信息将更有保障。6月29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提请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八次会议三审。与之前相比,此次三审稿新增规定,明确不得泄露、买卖所掌握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否则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三审稿亦加重了对出租“床位房”、阳台、地下室等行为的处罚,若有违规最高罚房东5万元。
■本版采写:新快报记者 沈逸云
出租“床位房”或阳台地下室最高罚5万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成明介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天河区人大常委会等认为,二审稿中对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义务的规定不全面。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和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出租人、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和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以及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义务。
对此,三审稿修改稿增加了相关规定。其中提出,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同时,承租人应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处理,出租人未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记者对比二审稿发现,三审稿加重了对于违规出租房屋的个人或单位的处罚。根据三审稿,出租人出租住宅的,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同时,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逾期未改的,此前二审稿提出的是“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而此次三审稿则修改为“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政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
由于屋租赁中承租人、租赁合同等都可能发生调整、变动,三审稿删除了关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租赁信息平台获取到房屋租赁信息的,出租人可以不办理登记备案”这一规定,而是改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在政务服务平台上提供登记备案电子证明”。
与此同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得收取费用;其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等发现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应当督促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办理。
此外,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方面,三审稿还增加房屋租赁企业作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主体的责任。具体规定,房屋租赁企业租赁房屋,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经本机构促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企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令人关注的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实践中,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出售房屋租赁当事人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行为,建议增加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
对此,三审稿新增规定,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泄露、买卖所掌握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泄露、买卖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