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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何时保护消费者?
时间:2010-03-09 23:54 作者:admin

■新快报记者 李村
汽车召回,这本是汽车行业常见的市场行为。然而,2010年各大汽车厂商在世界各地的频频召回,让这个再也平常不过的市场行为暴露出了本质上的缺陷。尽管丰田汽车总裁丰田章男风尘仆仆地赶到北京向消费者道歉,但其中折射出的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的相关不足也逐渐浮出水面。
3万元罚款VS1000亿日元
先来看一个简单的对比。在最近火暴的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丰田汽车向美国支付了1000亿日元(约合11.11亿美元)的质量保证金。这当然不是丰田钱太多了,而是美国对隐瞒汽车质量会处以巨额罚款,足以让一个跨国巨头倾家荡产。
在国外,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及相关真相的,负责人可能被判处15年的徒刑,厂家可能被罚款1500万至上亿元。按照日本的《道路运输车辆修正案》,处罚额从此前的100万日元升至2亿日元。
不过,如果这些车企在中国市场上出现类似问题,则显然不必在意。因为按照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最高罚款3万元。相比之下,中国的处罚条款无异于隔靴搔痒。
举个例子:同样是一个错误,一方的惩罚是让其倾家荡产,另一方的惩罚是打他一耳光。你觉得哪种处罚更能起到法律震慑作用?相信答案不言而喻。
实际上,中国汽车召回从制度设计到执行层面都存在着偏袒汽车生产商的倾向,这就导致制度本身对消费者的保护相当脆弱。区区3万元的最高罚款,不足汽车制造商的一个关键零件,更何谈体现法规的威慑力。
虽然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实施的五六年里,越来越多的汽车厂商很自觉地实施召回。但与国际市场相比力度仍然不够,对问题的重视和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够。和海外汽车市场相比,中国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大规模召回的平等待遇。据公开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汽车保有量已达7619万辆,当年共召回汽车135万辆,相当于每100辆车中不足2辆被召回,而美国每100辆汽车中约10辆召回。
召回法规保护不了消费者
在我国实施汽车“三包”前,车主一旦碰到汽车质量问题,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汽车销售商行使索赔权。索赔的程序繁琐且效率较低。
在国际上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汽车安全隐患;而我国实行的汽车“三包”仅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对汽车产品来说,安全质量缺陷不能等出了问题再解决,一般质量问题可以坏了再修,但安全质量问题车坏了人也危险了。“三包”只能解决发生了的问题,不能解决隐患问题,因此中国汽车也应该加强“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