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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强一审终结 自辩只是打了擦边球的商人(3)

时间:2009-11-01 01:40 作者:admin

  
  论证应该“证据说话”
  此外,赵长青还指出公诉机关在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上有矛盾的地方。起诉书上说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方式是采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牢牢掌握了渝强公司的人事权、财产权、经营决策权,这说明黎强公司就是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家族式的民营企业显然也是这样的。”赵长青说。
  赵长青还指出,起诉书上指出有另一种论证,指控黎强成立的“组织”里面的副总、科长之类的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他认为,如果认为黎强公司本身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那当然认为什么都是黑社会。但必须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怎样搞起来的,现有的证据不充分,需要补充证据。
  不过赵长青承认了黎强有扰乱交通秩序、非法经营、逃税、行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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