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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明确纳税人十四项权利引热议
时间:2009-12-03 01:15 作者:admin


国税总局公告明确纳税人十四项权利引发热议
■新快报记者 华静言
“纳税光荣”这句话,经常见诸街头墙壁和公益广告上,可谓深入人心。上班一族,无论是办公楼里的金领、白领,还是工地的泥瓦匠,拿工资时都知道有纳税的义务,但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只要消费了就是在纳税,也不知道自己纳税后有哪些基本权利……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十四项权利和十项义务,排在第一位的权利是知情权,其次是保密权、监督权等等。能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每个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件好事。不少网友留言说,不看不知道,原来自己还有这么多权利。但也有声音指出,我们需要的不是知道和监督如何去纳税,最需要的是“有关税款使用的监督权力”。
国税新政
纳税人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首次把以往分散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内容“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
公告不仅列出了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名称,还对每项所涉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化地解释。如,知情权是指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监督权则包含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此外,根据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网友热议
最需要“税款使用”的监督权
记者在网上看到,在国税局提出十四项纳税人权利和十项义务后,“唤醒”了不少网友对自身权益的关注。能清楚自身的权利当然是好事,但不少网友认为,这些权利并不是自己“最想要”的权利。
何时纳税人才能挺直腰板?
在看过十四项权利后,网友们纷纷“回忆”以往纳税遇到的“无权利”。甘肃酒泉一位网友说,他是一个小汽车修理部的老板,去年刚开业,文件上看了说是可以交半年的税,可是到税务部门去却被告知没半年的只有全年,“我们小个体户挣钱不容易,金融危机时连汽车(销售业)都转不开,让我们挣哪里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