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7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地方AMC”)的业务范围、业务比例、经营区域、可收购资产范围等事项,细化了中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不同职责要求。
在经营业务方面,《办法》明确,地方AMC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咨询顾问;对已持有的资产追加投资;市场化债转股;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同时明确要求地方AMC近三年年均收购金融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新增投资额的比重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办法》同时对地方AMC的经营区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要求地方AMC须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仅个人不良资产批量收购、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等少数情形除外。
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办法》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地方AMC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已经控股一家的,不得同时持股其他地方AMC。禁止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地方AMC股权,地方AMC股东不得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
采写:新快报记者 范昊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