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句宣传语,更是一种责任。可仍有很多人存在着另一种误解,认为"喝酒后骑电动车不算酒驾"。
2021 年 10 月 24 日 20 时 43 分许,周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由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古井圩往古井市场方向行驶,行至新建路时,被新会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古井中队民警拦截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周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 48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电动车。
经进一步核查,周某持有机动车 C1E 驾驶证,其驾驶的电动车整车质量、蓄电池标称电压、电动机额定功率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参数,该电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民警对周某进行严肃教育,交警部门对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一律进行查扣处理,并依照机动车管理标准,对驾驶员依法进行处理。
随后,民警将其电动车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专业鉴定。经认定,周某驾驶的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 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该车辆不属于电动机助力自行车,根据检验结果,该车辆类别应属于国家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定义的机动车中的两轮摩托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做出查扣超标电动车、罚款 2200 元、驾驶证记 24 分且暂扣 6 个月的处罚。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72 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若违法规定,醉酒驾驶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9 条处警告或者 5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但如果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属于超标电动车,则按机动车的规定进行处罚。酒后驾驶的超标电动车的,处罚款 2000 元,记 12 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6 个月;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的,将以危险驾驶罪立案入刑,追究刑事责任。
新会交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酒后驾驶,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是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都将严惩不贷。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李红云 通讯员 新公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