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去年底,广州市先行先试,出台相关工作指引,首度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近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了全市首宗由遗产管理人参与的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
“遗产管理人”是个新鲜事物,“遗产管理人”是什么?起什么作用?记者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得解答。
登记小故事
该中心提到一个登记小故事。某天上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窗口迎来了两位长者和一位姑娘。这两位长者李姨、李叔是姐弟俩,姑娘是他们的亲人小余。李姨的父母于近年相继去世,留下了一套房改房,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李姨、李叔姐弟俩作为法定继承人,商量着一起把房子的继承登记尽快办好。
但李姨、李叔姐弟俩已逾花甲之年,不清楚办理继承登记的材料,也不熟悉继承登记手续。迷茫之际,他们获悉广州已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可以由遗产管理人协助处理继承事务,于是共同推选亲人小余作为遗产管理人来协助他们。
小余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厘清了李姨、李叔父母的遗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备齐产权证、身份证明、承诺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等所需材料,与李姨、李叔共同到登记机构接受询问、进行材料查验,顺利完成登记申请手续。
李姨、李叔表示,幸好有小余作为遗产管理人协助处理继承事务,他们可以便捷、高效地办好继承登记。
问答科普
Q:什么是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A: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是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遗产职责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Q:遗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根据上述规定,遗产管理人主要由以下几种方式产生:基于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Q:设立遗产管理人的好处?
A: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发挥多重作用。一是遗产管理人可以提前介入,协助继承人准备不动产继承登记申请材料等;二是遗产管理人可以协助分割遗产,协调因继承产生的纠纷;三是遗产管理人可以协助清理和保护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事务。
Q:遗产管理人就是代理人吗?
A:遗产管理人不等同于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遗产管理人同时也是取得遗产物权的继承人之一,应以继承人的身份提出登记申请;如遗产管理人并非取得遗产物权的继承人之一,则应在取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授权后,方以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出登记申请。因此,即使有遗产管理人参与的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仍须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到场。
Q: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哪种登记情形?
A:未提交公证文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继承登记中,有遗产管理人的,可以由遗产管理人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共同到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查验。
Q:有何办理要求?
A:遗产管理人到场参加继承登记材料查验的,应当提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明。具体如下:
(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
(二)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提交无遗嘱执行人且由全体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及身份证明。
(三)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提交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且由该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及身份证明。
(四)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应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及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
采写:新快报记者 陈慕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