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简称《指导意见》),强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赋予广州、深圳、珠海横琴新区和省改革创新实验区省级环评审批权限,支持大湾区内各市先行先试,在省的改革框架下更好创新。
优化项目环评分类管理上,《指导意见》明确该严则严、能简则简,对于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再纳入环评管理。《指导意见》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指导意见》指出,通过制定豁免环评的建设项目名录,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
这些项目包括: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建设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扶贫建设工程、民生水利设施、碧道、绿道、古驿道建设等有关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改造项目;除上述情形外,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
该严的则要严格执行环评手续。电镀、印染、鞣革、石化、采掘、冶金、医药、建材等行业则要严格执行环评,其专业园区或行业发展(整治)规划环评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后,建设项目环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试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指导意见》提出,对位于已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的专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或符合以下情形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这些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相关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完善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等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扩建项目;高速公路互通立交等污染防治技术成熟、生态环境影响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项目;国家、省有关改革政策要求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
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内容
《指导意见》规定,在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专业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环评与区域规划环评实施联动,可简化编制内容。
具体来说,一是编制依据、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敏感点、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或区域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中已有的内容或资料,无需另行编写或调查。二是在环评编制阶段,免予开展网络平台信息公开、免予张贴征求意见公告,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开和征求意见的期限缩减为5个工作日。在环评审批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全程公开环评有关信息。三是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此外,《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海部分,除单独立项情形外,无需另行编制海洋环评文件。建设项目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的,无需开展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
探索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融合
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指导意见》要求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加强固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逐步统一管理要求。试点环评和排污许可申请统一受理、同步审查,实现“一个项目,一次办理”。
实施环评豁免、登记表备案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其中新建项目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除纳入环评重点行业名录内的,原则上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