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型,集中反映了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据了解,2019年至今年第一季度,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高空抛物、坠物案件61件,其中刑事案件6件,民事案件53件,行政案件2件。
高空抛物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审结的6件刑事案件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件。其中被告人杨某为发泄情绪,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民事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因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以及物件脱落坠落,引发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珠海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路人致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89万余元;员工陈某强过失高空抛物致人伤残,判决用人单位、陈某强连带赔偿71.5万元。
高空抛物、坠物还涉及安全监管责任,某电梯安装公司及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导致高空坠落的水泥制件砸伤员工致死,该公司不服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高空抛物、坠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广东法院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有效预防、遏制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宠物狗从21楼坠落砸坏车辆 饲养人被判赔偿1万余元
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彭某涛将其名下粤G76Z**号车辆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嘉年华国际公寓楼下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该停车位处于嘉年华国际公寓某一房阳台外对应的地面位置。
当日上午11时许,嘉年华国际公寓的保安于巡逻时发现一白色犬只从公寓楼高层坠落并砸中彭某涛的车辆,导致彭某涛车辆受损。彭某涛到达现场后立即报警处理,经调查,坠楼小狗系居住在坠落现场上方21楼的住户即林某凤与何某央所饲养。
彭某涛认为,由于林某凤与何某央对饲养的宠物狗疏于管理,使宠物狗从高空坠落砸坏原告的小车,损害了他的财产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凤与何某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赔偿车辆维修费14010元,交通费损失2400元。
被告林某凤、何某央共同答辩称,原告车辆属于违法违章停车。2019年8月6日上午,原告的小车停在被告阳台下的消防通道,并不是珠海市规划局审批的小车停车场规划区域。两人认为:被告方对事故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着同一小区住户,积极给予方案处理,原告所做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凤与何某央作为案涉坠楼犬只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对饲养的宠物犬疏于管理,以致宠物犬在活动过程中从阳台坠落砸中彭某涛的车辆,给彭某涛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彭某涛将车辆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林某凤与何某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彭某涛对于车辆的损失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此不能减轻二人的侵权责任。
2020年1月9日,判决林某凤、何某央赔偿彭某涛损失10150元。该判决已生效。
广东高院认为,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犬只饲养人疏于管理,以致犬只坠落砸损他人财物,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同时,警醒动物饲养人要严格饲养动物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类似安全事故。
采写: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吁青 陈明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