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通告》提出以下要求:
开展广场健身、直播活动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应当确定一名责任人,如无明确责任人,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领操、领唱)者、直播者为责任人。责任人或者公司负责人在直播活动前要到相关部门报备。
通告显示,广场舞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等音量较大的音响设备,因活动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周围环境噪音过大,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的生活休息,多次产生热线举报,损害了他人享有安静生活环境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标准》规定户外容许噪声级,测量点选在受噪声影响的居住建筑窗外1米,高于地面1.2米。开展广场舞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应确保不超过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广场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6:00-22:00和夜间22:00-6:00两个时间段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分别为60分贝、50分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场舞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
“广场舞的负责人需要到执法局报备的,除了在广场上跳,在小区楼下也需要按照规定来。”榆中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说,“我们会进行巡逻,违反规定会罚款、没收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