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业内了解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必须具有共同风险特征,赔付率过低或过高的产品均需调整费率。
多方面防范“拼团”
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而特定团体是指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且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记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稿里,监管部门加强了对“拼团”保险的防范,对特定团体的定义新增了“具有共同风险特征”。此外,特定团体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在承保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客户信息,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并附被保险人名单。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市场上的团险产品有着价格优势,有的员工甚至陌生人会以公司名义投保团险,不仅破坏了团险的风控规则,还滋生无具体被保险人名单业务的市场乱象。有法律人士认为,“共同风险特征”要素的加入,将大幅压缩团险投保人范围,强化保险机构的持牌经营理念。
严禁商业贿赂
在规范保险产品的发展过程中,监管部门引入了业务回溯调节机制。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保险公司对上一年度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赔付率进行回溯。出现赔付率过高或过低的情况,须说明原因,并及时将相关产品的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比如,团体意外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低于50%的;团体健康险、团体寿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高于150%的。从公布相关数据的中国太保来看,2022年,该公司短期意外与健康保险的团险业务实现保险业务收入138.64亿元,赔付支出108.62亿元,以此计算,赔付率为78.3%。
有专家表示,团险赔付率过低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反之,保险公司会“亏本赚吆喝”,不利于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将“防范商业贿赂”列为单独条目,明确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商业贿赂风险,不得向中介机构、投保人工作人员等支付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据了解,2019年地方银保监局曾组织开展团险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由于存在企业通过团险业务套取资金的现象,反洗钱、商业贿赂成为整治的重点。
新快报记者 林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