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11月10日,深陷“毒土地”风波的苏钢集团发布情况说明。苏钢集团称,在2016年转让股权时,已如实披露了第三方专业机构关于苏州绿岸名下土地存在部分污染的调查结果及报告全文,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明确提示了该范围中部分地块原为钢铁焦化生产区域,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10日下午3时左右,记者联系上绿岸公司相关负责人,但对方以“目前不接受任何采访”为由,随即迅速挂断电话。
陆家嘴已在“毒土地”投资过百亿元
根据陆家嘴披露的公告,这场诉讼缘起于7年前的一起投资。2016 年,陆家嘴指定控股子公司佳湾公司和佳二公司(通过信托计划)组成联合体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联合竞得苏钢集团挂牌出让的绿岸公司 95%股权,绿岸公司名下的主要资产为位于苏州高新区苏通路北、苏钢路东的 17 块土地使用权。陆家嘴认为,2022 年以来,公司及各方环境调查确定绿岸公司名下 14 块土地存在污染,且污染面积和污染程度远超苏钢集团挂牌出让时所披露的污染情况。同时,公司委托专业机构核查发现,在案涉土地的调规变性及出让过程中,各被告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职的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原告方受让存在严重污染的案涉土地。
据公开报道,这场股权竞拍竞争相当激烈,共有19家企业参与,经过多达222轮竞价,最终由陆家嘴竞得,溢价率高达117.14%,成交综合楼面价7882元/平方米。目前,该项目住宅、学校、幼儿园、商业体、健身公园等均已完工且达到交付标准。项目累计工程等投入金额约21.9亿元,叠加2016年竞拍绿岸公司时所支付的85.25亿元交易总金额,陆家嘴在该项目上的投资总金额,已达到107亿元。
陆家嘴主张,请求判令苏钢集团向原告承担赔偿100.4亿元的侵权责任,并请求判令剩余4家单位包括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承担连带责任。
苏钢集团:交易时对方已知悉情况
11月10凌晨,苏钢集团发布情况说明回应表示,由佳湾公司和华宝信托(后所持股份转让给佳二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在交易时即已知悉上述情况,并承诺接受所有现状、瑕疵和风险。
苏钢集团还在公告中提到,2019年,联合体方知悉2号地块不符合环保要求,且未依法完成2号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和修复治理,即启动了该地块项目建设。2021年,因无法通过环评验收而未能启用。对此,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另外,“2016年,我司披露报告中已明确指出,‘要严格控制场地内及场地附近开展造成地下水扰动的施工’‘场地开挖前必须做好适当的防护措施,进行环境监理,避免污染物扩散,对周边环境及居住区产生影响’。我们了解到,联合体方在开发建设苏州绿岸地块期间,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地下水阻隔墙及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存在扰动地下水、搬运土壤造成部分环境交叉污染的行为和施工作业不规范造成二次污染的行为。”
另据法治日报9日报道,苏州高新区政府相关人士称“该土地污染实际上并没有媒体报道的那么严重,本质上还是房地产市场低迷引起的连锁商业纠纷导致,政府会积极应对此次诉讼。”
律师:相关涉事主体责任有四点待厘清
对于此次事件,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在房地产发展中,土壤污染本身就非常不负责任,其对居住者的身心健康产生较大的影响。且此事中或还涉及造假腐败等内容,显然需要严查。“此事也说明,在房地产激进发展的一些年份,一些地块出让没有遵循规范,违规出让,进而产生了很多问题,对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他进一步指出,行业需要对工业用地的安全性问题提高重视,企业对于一些有工业用地开发历史的要审慎,防范产生后遗症。”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理事王玉臣接受新快报采访时指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苏钢集团的回应和陆家嘴主张索赔一案,关键点在于四个方面:第一、当时工业用地转为住宅用地时,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如果土地还存在严重污染,尚未完成治理,是否还符合转为住宅用地的规定。第二、在转让股权时,苏钢集团是否进行了充分披露,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是否完全属实;陆家嘴集团在收购股权前的尽职调查时是否充分注意到相关问题,是否尽到自己的审慎义务。第三、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施工作业是否合法合规,完全合乎施工规范,是否存在损失进一步扩大问题。第四、相关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检测错误或失职等问题。不过,他也表示,“该事件未来发展走向现在还尚未可知,有待双方的进一步举证和信息披露,以及法院的全面审查。”
值得关注的是,“毒土地”开发建设的建筑工人及已购房业主的权益问题,也引起广泛的讨论。由于当前建成的动迁安置房已经住满,涉事地块项目部分小区住宅也已经销售完成入住,已购房的业主所在地块是否安全,项目方又是否会对相关群体有所弥补和赔偿?就上述问题,10日下午三时左右,记者联系上绿岸公司相关负责人,但对方以“目前不接受任何采访”为由,随即迅速挂断电话。
王玉臣表示,针对此案例,一方面建筑工人可以基于合同关系,向相关的劳务公司或施工企业进行索赔;另一方面,建筑工人作为被侵权方,也有权向侵权方直接索赔。其次,作为购房人,如果还没有入住,可以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退回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如果已经入住,身体也受到了损失,除了上述主张外,还可以主张身体受损的相关损失赔偿。
新快报记者梁茹欣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