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买了车辆保险,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吗?孩子被萌宠咬伤,家长与饲主之间的赔偿责任如何分担?注意啦,司机若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以拒赔。逗宠物时如进行不当诱弄、拍打、追逐、恐吓,因自身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将要自负相应责任。
保险“不保”
●事故发生 司机“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内赔付
2020年10月,王某驾驶小轿车在广西某市某路段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司机赵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客李某受伤。事发后,王某弃车离开了现场,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与两名死者的家属协商达成了关于损失赔偿的调解协议,王某赔偿了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4万元。
此前,王某为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但王某认为保险公司还应支付商业险的赔偿款50万元。对此,保险公司以王某“肇事逃逸”属于免赔事由,拒绝赔偿。
王某认为,虽然他存在逃逸行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应得的保险赔偿不应被免除,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而且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他未就该免责条款进行签字确认,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缺乏理据。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王某18.8万余元。而且王某在事发后“弃车逃逸”属于商业险中的免赔事由,保险公司已在保单中对该免责条款作了提示说明。同时,王某对受害者家属的经济赔偿损失是其为减轻刑罚所付对价,若该违法行为仍能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无异于鼓励违法犯罪行为,故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合法有据。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依法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的法定义务。案涉《商业保险合同》以驾驶人法定义务为依据,特别约定“肇事逃离”为免赔事由之一,且未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负担,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案件证据表明,王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交通肇事逃逸会造成影响事故责任认定、耽误伤者救援时机或引发二次事故等严重后果,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王某作为驾驶员,理应熟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清楚肇事逃离的行为含义及法律后果。若王某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能得到保险赔付,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逗狗被咬
●男童逗狗被咬伤
●饲养人担责七成
2022年5月某日傍晚,6岁小男孩东东与几个小朋友在小区的空地上玩耍,东东的母亲抱着小女儿在空地附近散步。玩耍过程中,东东看到草地上走过来一只金毛小狗,小狗未系狗绳,未戴防护口罩,狗主人也没在旁边。小朋友们觉得小狗很可爱,纷纷上前逗玩。在逗狗过程中,东东被小狗咬伤,其左臀被犬牙划出伤口,并出现红色血点。东东母亲见状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注射了一针狂犬疫苗。后东东家人报警,经公安部门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查到该咬人黄色小狗的主人系王先生。派出所遂通知王先生与东东母亲协商赔偿事宜,后因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东东父母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王先生认为,东东与小狗玩耍时存在踢狗、追狗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赔偿东东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600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陈国盛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或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王先生作为涉案犬只的饲养和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如拴狗绳、戴嘴套等安全措施,导致东东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东东在与狗玩耍期间,存在故意逗狗的行为。东东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判断狗是否具有危险性,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东东的人身安全。东东的法定监护人在不清楚王先生饲养的狗是否具有攻击危险的情况下,仍然放任东东与狗接触、玩耍,导致东东受伤,监护人存在监护失职,即东东一方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可以酌情减轻王先生的责任。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认定由东东一方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由王先生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根据东东父母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据,判决王先生赔偿2600余元。
当心萌宠
●孩子在猫咖撸猫被抓伤
●法院判管理公司负全责
梁女士周末带女儿萱萱到商场游玩,看到一家由某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的宠物店,提供撸猫撸狗等消费服务项目。因萱萱喜欢猫,梁女士便付费购买门票让女儿入内游玩。在撸猫过程中,萱萱被宠物猫抓伤后背,随后前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该伤口为多发性动物咬伤,需接种四针狂犬病国产疫苗。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萱萱及其父母将某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损失1403元、交通费224元、误工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某管理公司辩称事发时萱萱的网纱裙摆扫到猫咪,猫咪以为有逗猫棒逗它,所以才条件反射做出了伸爪互动的动作,这次事故和女孩自身行为有因果关系。且参与互动的猫咪都是宠物猫,均已打疫苗,入园时也告知了监护人,小孩游玩的监护职责由家长承担。表示只愿承担四针疫苗的50%费用和部分交通费共计562元。
地点: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果: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某管理公司一次性赔偿萱萱2398元,并驳回萱萱其他诉讼请求。某管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余洪表示,某管理公司是宠物猫的管理人,公司应对宠物猫抓伤萱萱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经查看事故视频,结合双方陈述及其他证据,该起事故系宠物猫突然从背后袭击抓伤萱萱背部,萱萱及其母亲并不存在随意拍打猫咪、吓唬、强抱、追逐猫咪等过错行为。此外,该撸猫场所是设置在商场内的撸猫游乐场,某管理公司设置的游玩准则是适用年龄5岁以上,小孩由家长陪同,事发时萱萱已经年满6周岁,入场后也有家长陪同,且伤害发生场所系在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的撸猫游乐场内,故从上述情形看未见萱萱及其母亲存在重大过失。综上,法院认定某管理公司作为宠物猫的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新快报记者 高京 杨喜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