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1月2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共同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当天起正式在两地同时生效。至此,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签署的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全部生效,这也标志着两地在法律规则衔接上实现新突破。
据悉,《安排》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
具体来说,在内地申请人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安排》规定的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安排》规定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安排》是两地生效施行的第九项司法协助文件,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安排》生效后,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另外,司艳丽介绍,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八类民商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清盘)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仲裁有关的案件、认可和执行其他法域裁决的案件等。
对于《安排》的生效,新快报记者采访了广州南沙法院涉外庭庭长赵丽。她认为,《安排》可有效实现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跨境认可执行,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有数据统计显示,广东法院2021年至2023年共一审审结涉港民商事案件33940件,其中2023年为11479件。
新快报记者 高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