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原告卢某花费1587元在网购平台被告店铺中购买“某米”品牌智能马桶,卢某下单时,被告向原告承诺案涉马桶“十年免费质保,全国联保”。马桶到货并使用2个月后,卢某发现马桶无法冲水,蓝牙功能也无法使用,随即通过扫码案涉马桶上贴有的合格证二维码,却显示恢复指引(资质存疑)的字眼。发现不妥后,卢某第一时间联系店铺客服反映情况,客服却“已读不回”。后卢某联系网购平台官方客服,客服则回复“被告店铺已经在平台下架”。
由于该网购平台在商家商品页面中显示了“假一赔十”的字样,故卢某要求被告按照价款金额进行十倍的赔偿。经法院查明,被告在平台显示的“假一赔十”是指“若收到商品为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现金券赔偿”。对此,原告卢某主张如果判决无法支持“假一赔十”的现金赔偿,则放弃“假一赔十”的现金券赔偿,选择由被告向其“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作为消费者已经举证证明商品质量存疑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商家未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处理,且也未举证商品达到全国联保的条件,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一赔三”的主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向原告返还智能马桶款项1587元并向原告赔偿4761元。
法官提醒
东莞第一法院石碣法庭的承办法官李枫表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当客观、真实地向消费者展示商品,并且应履行其对消费者作出的赔偿承诺。本案结合网络交易的实际情况,认定双方的约定赔偿为“假一赔偿十倍现金券”。但由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欺诈行为,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该选择权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对经营者是一种约束与警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换货变退货,重新下单时却涨价了,能否要求平台补差价?
原告在被告某网购平台自营店中下单购买了知名品牌床垫,支付价款1656.65元。后因被告平台发错货物,床垫尺寸不符,是被告平台发错货物,原告将货物退回后原想换成正确尺寸货,但该订单却在平台中显示为被操作取消。被告平台于下单5日后向原告退还了1656.65元,并向原告赔偿了共计50元平台代金券。因订单被取消,原告想再次下单购买,却发现该款床垫已涨价,原告需要支付2559元才能买到,前后差价902.35元。对此,原告主张被告某网购平台欺诈,要求被告赔偿货物价格三倍的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交付错误型号的货物,本应当继续向原告交付型号正确的货物,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单方取消订单,不再履行自己作为卖方的义务,明显构成违约,但并未构成欺诈,不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则,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原告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故法院确认双方合同关系已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原告主张的购物差价902.35元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损害赔偿范围,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差价损失902.35元。
法官提醒
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的承办法官王冕表示,本案明确了网购平台违约取消消费者订单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则,该违约行为应当限于由网购平台承担消费者购物差价损失的合理范围,而不应据此认定网购平台存在欺诈行为,让其承担三倍赔偿。
消费者在网购平台购物时,要及时留存证据,特别是沟通时的聊天记录、个人账户的操作痕迹等,让购物流程有迹可循。若发生网购维权纠纷时,能更清晰地反映买卖双方的履约情况。同时也应注意,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在法律范围内有理有据地进行,不滥用自己的权利。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 通讯员 陈栩彤 高子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