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六旬老人欲再婚,一掷万金作彩礼,同居半载婚未成,怎料“鸡毛”碎一地,争吵不休终“散伙”,这……彩礼能退吗?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理了一宗因返还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分手讨“彩”难无奈赴公堂
陈伯和张姨因跳交谊舞相识。志趣相投的他们渐渐日久生情,在2019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2020年2月,两人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并于同月拍了婚纱照。然而,到了领证当天,陈伯却突然反悔,不愿意登记结婚。两人争执不下,最终只好以分手收场。
就这样过去了3个月,陈伯始终念念不忘,于是重新追求张姨。随后两人复合还于6月底开始同居。同居当天,陈伯向张姨的银行账户转账16万元,并附言备注为“结婚聘金”。同住期间陈伯曾多次给张姨微信转账生活费累计达2万余元。
几经兜转,原以为的天赐良缘,终究抵不过柴米油盐。两人仅同住半年,终是在2021年1月彻底分手。后因彩礼退还问题协商无果,陈伯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姨退还16万元彩礼及2万余元生活费。
剪不断“礼”还乱 各执一词互不让
原告陈伯表示,其与被告复合后曾定于8月结婚,也正因此,在同居当天向被告转账了16万元彩礼。尽管彩礼已收,被告却一直以疫情严重、母亲不同意等理由拒绝领证。而后同居期间,其也发现两人的性格观念、生活习惯等存在较大差异,被告还沉迷打麻将,对家庭不管不顾,确不适合结婚,因此和被告结束了恋爱关系。陈伯认为,彩礼是为实现缔结婚姻目的而支出,如双方无法缔结婚约,则应予退还。如今既然两人恋爱关系已结束,婚约亦相应解除,被告应退还已支付的彩礼和生活费。
被告张姨则认为,两人没有结婚是因为原告一直犹豫不决。虽然16万元的银行转账上已附言备注“结婚聘金”,但这实为恋爱期间原告对其的赠与,双方并没有共同以16万元转账作为缔结婚姻彩礼的意思表示。而案涉的2万余元,也已全部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开支。对于原告诉请的两笔款项,其均无义务返还。
一槌定音 彩礼全退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发展为同居关系,虽然双方互相指责对方不配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也说明双方均曾有结婚意愿,同居当天原告向被告转账16万元并备注“结婚聘金”,已注明其给付款项的性质,故对该款项应依法认定为彩礼。鉴于双方同居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案涉彩礼款项。
至于案涉的2万余元款项,原告已自认转款性质为给付被告的生活费。结合被告所提供的日用品网购截图等证据可知,被告在同居期间亦为双方共同生活花费,该款项应为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且已消耗完毕,被告无需再返还。
据此,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6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李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