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网络空间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更是不可松懈。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妇联联合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据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在网络社交媒体上。
案例一
2022年3月,朱某龙未经未成年少女朱某某允许,用手机录制了一段朱某某的不雅视频,随后将该视频发送到QQ聊天群并配以侮辱性文字,致使该视频在网上传播,导致朱某某精神恍惚,无法上学。
惠来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朱某龙的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罪,鉴于朱某龙认罪认罚,对朱某龙以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指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近年来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利用网络对其实施侵害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被告人朱某龙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对被害人形成了精神强制,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符合强制侮辱罪的构成。法院依法惩处这类行为的同时警示广大网友,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均需谨慎。
案例二
在另一案中,被告人刘某为寻求刺激,通过QQ搜索添加8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许某某为好友。2022年1月,刘某多次发送调戏言语及多个淫秽视频给被害人,诱导、教唆被害人模仿淫秽视频并拍摄抚摸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及视频供其观看。饶平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法院指出,这是一起通过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的犯罪案件。法院提醒,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猥亵行为必须具有暴力、威胁等强制性。本案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儿童,其心智及判断能力较为薄弱。被告人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的弱点,通过网络实施猥亵行为,严重侵害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斩断伸向孩子们的黑手
隔空猥亵和传统的性侵犯有所不同,并没有实质的身体接触,而是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控制,进而侵犯其权益、满足自身特异性癖好的行为。但也正因为没有实质的身体接触,所以不易察觉;且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正在遭受侵害。
但是,即便很多受害人对自身遭受侵犯认识尚浅,其产生长期心理危害却不容忽视。有法律人士指出,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在当时可能不以为意,但成长以后,童年的经历会对其性观念、性心理等造成直接冲击,有碍身心健康发展。所以,对于隔空猥亵,必须加大社会干预力度,绝不能让其成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死角。
隔空猥亵另一个特殊性在于,它有很强的社交性,往往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社交平台中。因此,互联网平台也应当积极履责,包括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的身份认证,并筛查平台内可能涉嫌违法的信息,及时做到查删封堵。
另外,学校和家庭也应当加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识到行为危害性,并了解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隔空猥亵是个新话题,老师和家长也应当及时掌握信息,将知识普及工作做在前面,在未成年人的脑海里种下防范意识。
针对隔空猥亵,全社会都应当行动起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也会不断“花样翻新”。因此,法律规定、技术防范、教育内容等,也都应当由此作出调整,在互联网语境下织牢未成年人的保护网络,为他们营造一个有安全感的成长空间。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日报、央视网、新京报、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