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10月31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优化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下称“巡游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打造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广州市巡游车运价机制进行了优化,实施“一不变、一建立、两优化”,即:巡游车运价管理方式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在基础运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建立运价浮动机制,优化运价结构及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建立运价浮动机制主动响应市场供求变化,适应巡游车行业市场化经营、提质增效,为市民出行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新变化:现行12元起步价不变,建立高峰期平峰期浮动机制
本次优化中中所实施的“一不变”,指的是12元起步价等基础运价不变,运价保持总体水平稳定。现行的巡游车运价项目(包括起步价、续租价、候时费、返空费、夜间服务费等)和标准保持不变。
“一建立两优化”,指的是建立运价浮动机制,优化巡游车运价结构及动态调整机制,既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作用,又统筹兼顾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利益,促进行业稳定发展。
其中,“一建立”指建立高峰平峰运价浮动机制,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巡游车运价管理方式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采取“基准运价±浮动幅度”模式,起步价、续租价、候时费参与浮动,其基准运价执行现行标准;返空费、夜间服务费以及增设的重大节假日(春节)附加费不参与浮动。
怎样区分高峰期和平峰期?巡游车企业根据《通知》相关内容和市场实际需求,可在高峰期(每日7:00-10:00和16:00-21:00,下同)、平峰期(每日10:00-16:00,下同)区间内选择运价浮动幅度,并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高峰期浮动幅度可选择不上浮或者上浮10%两档浮动幅度,平峰期运价下浮幅度可选择不下浮、下浮10%、下浮20%、下浮30%四档浮动幅度。
第二阶段,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在第一阶段基础上,高峰期浮动幅度可相应扩大到20%和30%,即高峰期和平峰期均有不下浮、下浮10%、下浮20%、下浮30%四档浮动幅度。
新增设:春节加收10元附加费 明确运价调整触发条件
“两优化”其一是,增设重大节假日(春节)附加10元,激励驾驶员春节期间坚持营运。通知指出,全市在册巡游车驾驶员大部分是外地人,春节期间较多驾驶员外出返乡。因此,明确增设重大节假日(春节)附加费,具体为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每运次加收10元,以充分调动驾驶员积极性,激励驾驶员春节期间坚持营运,为广州市提供更便捷周到的出行服务。
“两优化”其二为,优化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运价调整触发条件主动适应市场变化。通知中说明,近年来,广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大力推进巡游车纯电化,目前广州市在营运巡游车已实现100%纯电,原运价与LPG价格联动的巡游车运价调整机制需适时退出。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稳定行业预期,《通知》明确对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进行优化:取消运价与燃料(LPG)价格联动机制;建立与人工费用、动力费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相挂钩的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当调价系数△C值达到或超过12%时,启动调价工作。
通知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巡游车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价浮动调整,每阶段最新浮动幅度将在广州市出租汽车协会网站公布后实施。
附:调价系数△C=L1*△W+L2*△G+(L3+L4)*△CPI。
其中:
△W指市统计局按年度公布的广州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累计变化幅度;
△G指由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年度平均价格的累计变化幅度;
△CPI指市统计局按年度公布的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累计变化幅度。
L1指驾驶员人工成本占运价成本中的权重;
L2指动力成本占运价成本中的权重;
L3指驾驶员车辆成本(主要指驾驶员负担的停车费、清洁消毒费、发票及色带费用、轮胎费等费用)占运价成本中的权重;
L4指运营管理成本(主要指运营企业成本)占运价成本中的权重。
采写:新快报记者许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