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有一栋72户业主的九层住宅楼还没有配置电梯。由于没有电梯,一些居民上下楼十分不便。
楼内业主们就增设电梯事宜进行了多次讨论。经过充分协商,大多数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其中203、205、303房业主不同意且未参与出资。紧接着,604房沈某等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完成了筹资,获得许可证后启动电梯安装工程。
然而,当增设电梯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303房业主黄某、麦某看着邻居们轻松乘坐电梯,自己却无法使用,心里五味杂陈。于是诉至法院,并提出请求,他们愿意支付电梯分摊费用6688元,希望能和其他业主一样使用电梯。他们还提出沈某等75名业主需要向他们共同支付赔偿款10万元,作为他们之前因加装电梯而遭受的损失。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诉请确认其在支付电梯分摊费用后,拥有对加建的电梯与各被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各被告发放电梯使用的IC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的问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要求众被告共同支付赔偿款10万元的问题。本案中,众被告加装电梯已取得合法的规划报建手续,属合法加建行为,现原告主张加建电梯后严重影响了房屋通风、采光、日照和日常使用功能,从现场勘查情况看,电梯加装虽然有一定影响,但考虑电梯已采用透明结构,连廊上下可通风,影响不大。另原告诉请要求使用电梯,对电梯安装造成的影响应当予以接受,故原告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黄某、麦某支付住宅楼增设电梯集资款6688元,被告沈某向黄某、麦某发放案涉住宅楼的电梯IC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业主在加装电梯期间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加装电梯后,未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确有客观使用电梯的需要,其可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法官提醒,在加装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基于睦邻友好原则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限制,高层住户也应尊重低层相邻权人的物权权利,充分考虑施工给低层住户造成的影响,若因加装电梯对其他业主通风、采光等利益造成损害的,获利业主应当对受损业主进行合理赔偿。
此外,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如遭遇少数业主阻拦,应与对方充分沟通,尽量寻找加装电梯的“最优解”;若协商不成,则可寻求有关行政部门、社区居委会、基层调解组织等介入指导;若仍不能解决,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避免采取过激方式进行对抗。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吴媚 云法宣 朱俊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