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从事二手车买卖、车贷业务的温某,在广东河源经营着两家公司,后出于业务经营需求,与邹女士达成垫资借款合意,由温某、邓某(另案处理)共同向邹某借款,每笔垫资借款按7天为周期,7天的利息为1.5%,超过周期的按每天0.2%计算。
可由于业务不如意、高额利息的窟窿,温某开始出现延期还款。为邹女士能放宽还款期限,温某向他人购买伪造的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后邹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控告温某、邓某诈骗。
一审时,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温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5.5万元。温某认为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自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从温某家属方获悉,该案二审将于2025年2月12日在河源中院开庭审理,其辩护律师对于合同诈骗罪、诈骗罪部分作无罪辩护。
男子借款未还上被指控诈骗
据了解,温某开设梅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河源市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主要从事二手车业务,包括购车分期业务、车辆垫资过桥、二手车买卖业务和网络合作业务,主要由温某和邓某在经营。
温某家属反映,邹女士曾经是邓某的业务员,最初也是做二手车车贷业务,后从事放贷行业。由于购买二手车的客户大部分选择贷款,银行审核放款需要一定时间,为了提高资金回转速度进而提高公司业绩,温某、邓某与邹女士在2022年5月5日达成垫资借款合意,由温某、邓某向邹女士借款,每笔垫资借款按7天为周期,7天的利息为1.5%,超过周期的按每天0.2%计算。
在2022年5月,温某与邹女士产生第一笔借款,到期后邹女士收到本金以及利息。此后,双方进行了多笔垫资借款,出于借款往来金额增加,邹女士在2022年8月提出签订《垫资借款协议》。
据悉,温某、邓某、邹女士前后一共签订了三份《垫资借款协议》,三份《垫资借款协议》均只约定借款额度。《垫资借款协议》第2条约定,垫资借款金额与还款时间由双方在实际交易中另行约定。利息按双方在实际交易中计算,若超出约定时间,逾期五日自动解除协议,甲方负担一切违约、赔偿等责任。《垫资借款协议》也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乙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垫资款,凡因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能够经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向乙方指定人民法院起诉。
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温某、邓某与邹女士的借款、还款资金往来频繁。可到了2022年12月,温某开始出现延期还款,为获得更宽松的还款周期,温某找人购买了14本伪造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给邹女士保管。
邹女士发现是假证后,要求温某、邓某偿还借款,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指控温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二手车交易信息、客户贷款信息骗取钱财,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温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于2023年6月5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一审数罪并罚男子被判18年
记者从一审判决书获悉,经审计,至案发之时,邹女士向温某转账合计101277360.05元,温某向邹女士转账还款合计95919168元,差额535.8万余元尚未偿还。
除了邹女士的借款之外,公诉机关还指控称,2023年3月至5月期间,温某以上述方式与被害人骆某、张某在微信或签订合同约定投资垫资做汽车过桥业务,以高息吸引被害人骆某、张某投资。温某的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书显示,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表示认罪,但对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不认同。温某表示,其有做二手车业务,给邹女士假绿本是为了放宽资金期限,其积极履行合同的所有细节,直至案发,没有逃避、拒绝还款,钱款花销是属于正常的公司支出,包括个人生活花费,并没有用这些钱去偿还所有的债务,也没有挥霍行为。2023年3月至5月期间,关于骆某、张某的借款,主要因为被羁押才没有将尾数结清给他们。
温某家属表示,温某向邹女士的借款,其偿还的比例高达95%以上,在邹女士停止放款后,温某还陆续向邹女士还款60多万元,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一审时,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温某在收到相关垫资款后,并没有实际用于二手车贷款垫资,而是用来偿还邹女士前期支付的垫资款及利息,其余部分用来购房、买车、偿还个人债务以及个人日常花销。温某在取得财物后的处置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对于温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且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不予采纳。
2024年10月30日,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温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18年,并处罚金25.5万元。
不服判决上诉称不构成诈骗
一审判决之后,男子温某认为自己与邹女士之间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合同诈骗,其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温某的上诉状称,其与另案被告邓某在借款前均有正当职业,均开设了合法经营的公司,温某是基于经营公司和发展业务的需要才向受害人借款,而非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才向受害人借款,这从其累计向受害人邹女士借款1亿多元,但已经累计偿还9500多万元也可以看出。
对于欠款,温某认为其有能力偿还的,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承担借款偿还责任的主体有温某妻子刘某、温某、邓某。如果不是被羁押,他可以通过变卖财产等方式也基本可以归还相关欠款。
上诉状还提到,本案中的《垫资借款协议》都是事后补签,是相关借款已经发生后,受害人为了保障自己权益而让相关当事人补签。受害人邹某在签订相关协议前,相关款项已经借出,其并非基于对《垫资借款协议》的错误认识而出借相关款项。《垫资借款协议》不是温某用来实施所谓合同诈骗的手段,协议也与款项的出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记者从温某家属方了解到,该案二审将于2025年2月12日开庭审理,对于被指控的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温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将作无罪辩护,认为温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还款的行为。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