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给情人转账,妻子能否要回?哺乳期遭公司辞退,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婚后被村委会剥夺土地分配款和社员福利,外嫁女应如何维权?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一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妇女在婚内权益、生育期间劳动权益保障,以及“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保护等热点问题。
2024年,全省法院审结家事纠纷一审案件76038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669份,发出家庭教育令518份。广东高院与广东省妇联签署《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意见》,建立“法院+妇联”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衔接机制,提供法律指引、专业指导和有效干预,不断织密广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网。
人走茶凉
●女子外嫁后被剥夺土地分配权益
●起诉获胜镇政府《答复函》被撤销
黎女士出生以后,便随父母落户在了某镇。
2019年12月,黎女士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前,黎女士享有户籍地所在经联社的年终收益及土地分配款,婚后黎女士户口也并未迁出。
然而,婚后某一天,村委会告诉黎女士,因为她已经“外嫁”,就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了,这就意味着,黎女士原先享有的社员福利和年终收益都没有了。
于是,黎女士向该村所属镇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责令该村委会改正行为,为其补发应有收益。
镇政府的回复却向黎女士泼了一盆冷水。镇政府作出《答复函》,答复中表示村委会的决议具备合法性,而且参与集体经济分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镇级政府无权干预。黎女士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点: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镇政府对辖区内各村居作出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有责令其改正的法定职责,同时也对因集体收益分配引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具有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镇政府受理申请后,本应依法审查相关村规民约、自治行为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而镇政府却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函》,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同时,基层政府对此类纠纷具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能。本案中,“外嫁女”主张其成员权益受到损害,向当地政府寻求救济,当地政府未予实质处理,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涉案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利于平等保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全小晴 孙欣 楚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