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拍摄的6秒视频片段而被告上法庭。
原告发布案涉视频并配文:位于金领寓大厦天台改建的花园,有花有草有假山,池中养有鸭子和金鱼,可远观广州塔和珠江新城,不知是否算违建……视频成片显示,案涉视频总时长为59秒。
两个月后,被告账号“某某广播电视台”发布11秒视频,前5-6秒选取了原告视频中的部分内容,标记来源为原告,后5秒为案外人拍摄的拆除画面。据查,案涉违建于被告发布视频前一天左右已拆除。
原告主张因案涉违章建筑已被拆除,被告事实上无法拍摄,故案涉视频具有稀缺性,被告若需要使用,原告则享有定价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赔偿损失41530元。
被告辩称:被告系为报道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地点:广州互联网法院
结果:本案焦点在于被告报道新闻时利用他人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案涉视频属新闻类报道,且案涉违建于3月1日左右拆除,被诉侵权视频于3月2日发布,二者仅相差一天,符合新闻对时效性的要求,且传播被诉视频的目的在于报道违建被拆除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被告系为报道时事新闻使用原告作品,与原告视频的传播目的完全不同,具有一定的转换性,不会影响原告作品的正常利用。
在违建已被拆除的情况下,被告使用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尽管原告在本案中提出不希望被告为其署名,但被告注明视频来源的行为,是尊重原告创作成果的体现。
综上,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需要保护权利人,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公共利益。本案可能存在两种价值即著作财产权和“公众知情权、媒体监督权”之间的冲突。根据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的根本目的仍是要实现文化事业的整体繁荣,公共利益位阶在前,著作权位阶在后,当与公共利益发生价值冲突时,著作权应当作出必要让步。
著作权法为报道新闻的合理使用规定有其特定的法律价值,司法为新闻媒体提供适当宽松、包容的环境有助于促进新闻、信息的高效传播,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立法目的。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天法宣 谢薇 梁珺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