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符合积分入学政策,李某儿子无法在广州市南沙区入学,李某便动起了歪念头,想托人找关系帮儿子入学。
经人介绍,李某认识了自称“有办法”的邓某,邓某承诺支付55000元即可帮助李某儿子成功在南沙入学。李某依约向邓某指定的微信号(微信实名认证为梁某)支付了55000元,后李某多次催促邓某为儿子办理入学事宜,但都没结果。最终邓某未能成功帮李某儿子办理入学事宜。
于是李某要求退款,但邓某向李某返还了10000元后没有再返还其他款项,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邓某、梁某返还剩余45000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委托他人在其子女不符合积分入学的情况下,为其子女办理南沙公办学校入学手续,该事项的办理系试图通过非正常途径以获取入学资格。故李某委托他人所办事情表面上是委托合同,但请托事项有损公序良俗原则,扰乱正常教育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委托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取得款项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问题。经查,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实名认证为梁某的收款微信号与李某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款项的收取和部分返还也是通过梁某的微信账号实施。在聊天记录中,李某说与他聊天的人为邓某,但微信使用者并未告知李某真实姓名以及自己与梁某的关系,梁某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号给他人使用,本身亦存在过错。
现邓某、梁某均未提出抗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李某表明真实身份、确认谁才是李某委托事项相对方的情况下,李某主张邓某、梁某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南沙法院一审判决:邓某、梁某一次性向李某返还4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托关系”办理入学不可取,既扰乱正常教育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家长又可能遭受财产损失。各位家长在为孩子办理入学时,务必选择正规合法程序办理相关事宜,共同为孩子们的教育成长营造清朗公正的环境。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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