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间,被告人陈某使用捕猎网、电子诱捕器等禁猎工具,狩猎白胸苦恶鸟、黑水鸡、夜鹭等野生动物,并将他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附近市场出售。随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上述涉案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而且,陈某使用的电子诱捕装置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捕猎时,陈某常常使用网捕、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进行猎捕,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据统计,陈某出售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44万余元。
后公诉机关以陈某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狩猎法规,长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因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破坏生物多样性,对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造成损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增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追缴违法所得,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和惩罚性赔偿费,并就其非法狩猎行为向社会公开致歉。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除了上述提到之外,群众日常中较为熟悉的果子狸、松鼠、山斑鸠等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查询某种动物是否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可登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或地方林业部门网站,在相关板块查找关于“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的信息,搜索其是否在列。也可咨询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认某类野生动物是否属于“三有”保护动物。通过了解相关法律责任,明确非法捕猎的法律后果,自觉做到不猎捕、不交易、不食用野生动物,用实际行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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