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天气十分炎热,徐某与3个朋友相约到珠某公司经营的游泳馆游泳。
游了一会后,徐某便从泳池旁侧上岸开始往前跑,跑到泳池的拐弯处突然滑倒,接着地面瓷砖碎裂了,随后,破碎的瓷砖划伤了徐某左大腿。当天,徐某便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在这之后,徐某与珠某公司开始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果。于是徐某诉至法院,要求珠某公司赔偿其损失13701.83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首先,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的安全性和风险性具备基本认知,泳池周边地面湿滑,游泳馆也有张贴“小心地滑”“注意安全请勿奔跑”等危险提示,在此情况下,徐某仍选择奔跑,在转弯处既不减速也不采取谨慎行为,因惯性滑倒导致摔伤。因此,徐某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其次,珠某公司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对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场所配备足够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及时应对突发情况。本案中,徐某在游泳、上岸及沿池边往前跑时,现场均无工作人员或救生员值守、巡视,没有及时提醒和制止徐某的危险行为。此外,徐某摔倒后,工作人员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并对徐某伤情予以查看及必要的处理、救助。据此,珠某公司在处理突发事件方面存在疏漏,安全意识防范不到位,未尽到现场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情,南沙法院酌定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珠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根据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情况,一审判决珠某公司向徐某一次性赔偿5453.71元。
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游泳馆作为营利的公共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时应依法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一方面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员、救生员等工作人员,及时对馆内安全情况进行巡视,及时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应当设置提醒标语、铺设防滑设施等,减少安全隐患。另外,消费者作为自身安全责任的第一人,在参加游泳在内的各类健身活动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伤害。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吴媚 林绮虹 黄瑜 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