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正在上班的严某接到父亲突发脑梗住院的消息,便向公司人事申请从次日开始休事假9天。人事有事外出,便让他找总经理签字并拍照发给他。
当天中午,严某找总经理签字,总经理让他“放桌上就行”。严某将情况告知人事,人事回复道“请假需按照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事假单要有总经理签字,未经审批擅自离岗当旷工处理。”
因父亲身在外省老家,心急如焚的严某未完成手续就在当天下班后回老家了。
五天后,人事联系严某,要求他返岗补办手续,否则算作旷工。严某解释自己父亲一直在进行各项身体检查,暂时回不去。
九天事假结束后的第一天,严某仍未返岗,人事便发送通知书,要求严某两天后必须返岗就旷工事实解释说明,否则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两天后,严某回到公司上班,解释了原因,还提交了病历、往返老家的车票等证明材料。
返岗后的第二天,公司便向严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严某连续旷工10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严某对公司的处理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严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向严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严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首先,严某父亲病重住院,请假照顾家人符合人之常情。因情况紧急,未及时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但已在可行范围内以必要方式提出请假,并非故意旷工。
其次,在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严某限期返岗并就旷工事实进行说明时,严某按要求到岗,也说明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即便公司认为严某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也可以通过谈话提醒、警告等方式督促严某遵守公司规定、日后加以改正。公司直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合理性。
综上,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显属不当,属于违法解除,花都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严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万余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劳动者因特殊紧急情况需要请假,用人单位应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在善意可行的限度内对合理请假行为予以理解和宽容,有效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让员工感受到人性化管理的关怀。而劳动者在工作中也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管理规定,请假前做好沟通、履行必要手续、交接好工作,避免因自身行为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双方共同努力,相互理解,推动构建友善和谐的劳动关系。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吴媚 林绮虹 黄瑜 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