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值此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建材有限公司、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挖掘海洋沙洲、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上述典型案例。
据悉,2021年9月,中山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与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约定在其指定的洪奇沥水道中山市沙仔段(属于海域)一无名沙洲处实施清淤工程。随后,工程公司组织人员驾驶抓斗船、运泥船非法在上述沙洲处挖取沙石,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上述线索,开展初步调查后研判认为建材公司、工程公司非法挖掘海洋沙洲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于2022年5月11日对两公司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中山市检察院通过询问有关人员、运用无人机等手段开展现场勘验,并调取案涉区域遥感卫星影像,组织开展检察听证。听证邀请相关行政机关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派员指导。听证会上,工程公司否认曾在案涉沙洲区域开展施工。中山市检察院充分听取其陈述后,向中山海事局调取工程公司作业船只AIS轨迹,进一步查明工程公司船只在认定的作案时间范围内行驶轨迹与沙洲被非法挖掘区域大范围吻合,有效完善了案件证据链条。
为查明公益受损的具体情况,中山市检察院向海洋综合执法部门、水务部门等调取并比对相关行政处罚材料、案发海域视频监控资料和水文资料、清淤方量登记单据、涉案两公司签订的清淤施工合同等证据,并委托开展鉴定评估。
鉴定机构利用无人声呐船等技术设备开展测绘测算,评估认为涉案两公司非法挖掘海洋沙洲,破坏沙洲生态环境系统的水生态和陆生生态,致使沙洲水土保持和肥力破坏以及水生生物生境破坏,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作出认定。
经发布诉前公告,因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4年1月5日,中山市检察院向广州市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建材公司与工程公司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
2024年5月24日,广州市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公司以清淤、疏浚为名非法采砂,共同实施了破坏海洋生态、造成天然沙洲损害的违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广州市海事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85.21万元,并在广东省级以上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建材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二审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于同年9月生效。
判决执行期间,两被告公司均表示无力支付赔偿款,其中工程公司有劳务代偿意愿。广州市海事法院结合工程公司具备清淤资质、被破坏沙洲已不再适宜人工修复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由工程公司在地理环境类似的中山市神湾镇竹排村水道,以开展清淤及绿化工程的方式通过劳务代偿履行赔偿责任,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移送中山市水务局对修复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2025年3月起,工程公司共清理指定位置的河道淤泥8085立方米,在河岸栽种乔木1500棵。4月22日,中山市水务局组织对修复工程进行验收并认定合格。
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无人机、卫星遥感、委托专业技术评估等手段开展调查,完善案件证据链条,查明违法事实,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针对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的案件,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形成“法院判执+检察监督+行政监管”的闭环工作模式,有效实现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
来源:南方+(记者 段江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