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6月11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官网挂出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次修订主要包含明确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进一步规范收退费管理等几个方面。
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通知》明确我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区间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中外合作办学)、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普通高中(含中外合作办学)、职业高中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通知》明确9个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在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作业本费、代购教辅材料费等基础上,增列课后服务费和研学旅行、社会实践费。
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方面,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高中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其他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校服费仅限城镇中小学,不得强制要求学生购买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的校车费仅限高中阶段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按月或学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作业本费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据实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辅材料按照“一科一辅”“自愿订购”的原则统一代购,据实收取。补办证、卡工本费仅限高中阶段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首次办理免费,学生申请补办各类证、卡时按15元/张收取工本费;校服费仅限城镇中小学,具体选购流程、招标文件等由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学校不得强制要求学生购买;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组织的研学旅行、社会实践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费用,学校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适当予以减免收费。
《通知》还规定,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严禁以赞助费、捐款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进一步规范收退费管理
《通知》规定学校不得在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事项外增设收费项目。明确学校收费、退费的相关原则,提升政策措施的清晰度和可操作性。如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等情形的,学校一般应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费。
强化收费监管
《通知》严格落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纳入公示内容。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乱收费行为。
如对《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详细理由和依据。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注明单位和职务职称;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提供单位全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邮寄方式(中国邮政)提出意见建议,可将信件邮寄至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公办中小学收费”);电子邮件可发送至邮箱:gzsfc@gz.gov.cn。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邮件发送意见建议文件需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采写:新快报记者许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