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涉及邮寄走私大宗毒品、跨省约购毒品、利用非接触手段贩毒运毒、吸毒后驾车肇事肇祸等毒品犯罪及吸毒后诱发的次生犯罪。
据悉,2025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1538件,同比下降7.96%,涉毒犯罪重刑率同比提升2.7%。近五年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整体呈下降趋势,禁毒形势持续向好。
2016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航指使同案人李某乐(另案处理)通过快递纸箱走私、运输毒品。公安人员从截获的快递纸箱中的三盒面膜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的液体共计900克。
同年2月25日15时许,李某航再次指使李某乐快递邮寄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纸箱中的80支彩笔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095.7克(含量66.3%至70.6%不等)。随后,公安人员在李某航控制的某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4包,净重12724.6克(含量66.1%至68.0%不等)。
结果:本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航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携带运送,邮寄进出国(边)境,其行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李某航伙同他人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在走私、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李某航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指挥和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航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实施本案犯罪,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故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走私大宗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年来均是打击重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于共同走私、运输大宗毒品犯罪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李某航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责严重,应依法严惩。对李某航判处死刑,充分彰显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同时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源头性犯罪依法严惩的决心。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陈虹伶 惠遥遥 王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