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1日,苗某某饮酒后驾驶着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在路上。行至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某镇某村路段时准备倒车,突然,车辆尾部撞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旁的车,张某某的车身左侧遭到损坏。
事后,苗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当面又故意饮酒,还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被公安机关强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液用于鉴定酒精含量。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7mg/100ml。苗某某被羁押后办理取保候审,经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后在福州延平车站站台被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苗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苗某某为了掩盖驾驶前已经饮酒的事实,故意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二次饮酒,且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公安机关强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液鉴定酒精含量。
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超过200mg/100ml,该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且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逃逸、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从重情节,故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一重要原则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但仍有人对喝酒开车这件事抱有侥幸心理。
本案严格遵循了酒后开车造成事故被查后二次饮酒的处理规则,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并综合犯罪情节,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当严从严,应宽从宽”判处刑罚,有助于彻底堵死企图“钻空子”的醉驾嫌疑人的侥幸心理,震慑潜在的醉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钟晓丹 魏碧湖 粤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