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状告三子女索要赡养费,子女以“分地不公”推脱责任。法官提醒,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该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以分家不公等任何理由免除。
责无旁贷
●觉得老人偏心就想不付赡养费
●即使有协议违反法规也属无效
83岁的余某和已故的妻子有三个孩子:余甲、余乙和余丙,其中余甲是残障人士。
余某独自居住在余乙出钱建设的楼房里。
早在余某60岁时,余乙和余丙就口头商量好,每人每月支付150元给他作生活费。
2011年,余乙和余丙因为建房使用土地的问题闹了矛盾,余丙觉得父亲偏心,把地给了余乙建房,自己权益受损,之后就拒绝按月支付赡养费,余丙认为“既然地归余乙,赡养也该余乙管”。
从那时起,余乙就开始每月独自给父亲300元,一直付到2022年底。
2023年3月,余某将三个子女都告到法院,要求每人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并负担他今后治病时必要的医疗费、护理费。
一审开庭时,余丙说之前和余乙有过“地皮归余乙、赡养责任也归余乙”的口头约定,但余某和余乙都表示没这回事。
地点:兴宁市人民法院
结果: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余丙辩称其与余乙已达成由余乙负责赡养余某的协议,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依据,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即使存在余丙所主张的协议,该协议也因约定免除法定赡养义务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余甲以其与丈夫均为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来源为由,请求不支付赡养费,余某表示同意。
综上,一审判决余乙、余丙每人每月向余某支付600元赡养费,并对余某此后产生的治疗费、医药费在社保、医保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的部分各承担二分之一;余甲每月到余某的现居地探视、陪伴并照看余某的日常生活。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该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赡养人年龄、身体状况、日常基本生活支出及当地经济水平、各赡养人经济条件等因素,判决各赡养人分别通过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式承担赡养义务,该处理结果既充分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家庭和谐稳定,又大力弘扬孝老敬亲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董斯颍 江丽仪 粤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