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去无回
小林刚从高校毕业,想在工作之余通过投资“低成本副业”创收。2024年11月,小林接触到某咨询服务公司宣传的某电商平台生活用品零售项目后,认为该经营模式创业成本低、交易方式便捷,随即联系上工作人员,了解加盟形式、服务价格。
在了解小林的意向后,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了商业分析,双方当天就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某咨询服务公司承诺向小林提供从开店到店铺经营管理指导与协助的全方位服务,小林可以使用某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资产,包括品牌自有形象标识、品牌形象代言人、营运理念和促销方案等。
在支付完12800元加盟服务费后,小林又觉得自己目前这个阶段不适合“做生意”,故向某咨询服务公司提出退款。该服务公司则以《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因小林自身原因而单方面终止服务的,某咨询服务公司所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为由,拒绝退款。
双方协商未果,小林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点: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结果: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此条款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如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某咨询服务公司作为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的特许人,在明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合同中不载明上述法定条款,使被特许人难以知悉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具有缔约过错。且小林在支付加盟费的第二天即提出退款,双方并未着手履行涉案协议,小林没有实际利用被告某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资源,故符合上述“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因此,增城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解除,某咨询服务公司向小林退还服务费128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年轻人欲进行低成本创业时,应作出充分详细的考察与考虑。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权,但这并不代表加盟后可以任意反悔,也并不等于给予被特许人一次试营业的机会,在实际使用了被特许方的经营资源或者经营时间超出合理期限的情况下,其单方解约的诉请未必能得到支持。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董斯颍 江丽仪 粤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