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检察官父亲为子辩护”迎来新进展。12月21日,记者获悉,湖南永州医生刘某赟被控强奸两名未成年女孩一案进入再审程序,日前已由永州中院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1992年出生的刘某赟系永州市蓝山县某镇卫生院的内科医生。2023年10月,因涉嫌强奸罪被江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被提起公诉。
据检察机关指控,刘某赟与两名通过网络结识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案发时两名女孩均未满14周岁。2023年8月,刘某赟与女孩来某某(2009年10月出生)在网上认识。当年9月21日,刘某赟驾车从蓝山县来到江华县,在当地某酒店与来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此外,2022年1月,刘某赟与女孩廖某某(2010年2月出生)在网上结识为网友。当年8月和次年6月,刘某赟与廖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酒店先后发生三次性关系。
根据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庭审中,刘某赟称其与被害人并未发生性关系。刘某赟的父亲、曾任蓝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志军作为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并对警方询问被害人多次缺失同步录音录像等提出质疑。
江华县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某赟奸淫两名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2024年8月,江华县法院一审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赔偿来某某医疗费等损失286.24元。一审宣判后,刘某赟提出上诉。
永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刘某赟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量刑偏重。2025年7月24日,永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定罪和附带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六年。此后,刘志军提起申诉。
2025年11月,永州中院作出再审决定:本院院长发现本案符合再审立案的条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12月19日,此案在永州中院开庭再审。据参加庭审人士介绍,此次庭审中,公诉人仍指控刘某赟构成强奸罪;刘志军则以辩护人身份作无罪辩护。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方出具了关于被害人来某某出生时间、廖某某微信聊天身份等新证据,辩护方对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性和内容真实性提出质疑。
当日下午,法庭宣布,因控辩双方分歧较大,将由合议庭评议后再择期宣判。
坚称无罪
刘某赟的母亲杨双菊称,再审开庭前,江华县公安局补侦收集的证据是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下作出的。
补侦证据包括来某某的疫苗接种记录。一审判决书显示,刘志军认为来某某年龄虚假。来某某陈述的农历出生年月与医学出生证明不符,推测实际出生年份可能为2008年10月或更早。换言之,案发时已超过14岁。
杨双菊称,疫苗接种记录可用于推测来某某真实年龄,但该记录仅自2018年起开始登记,“2018年前为补录,信息来源标注的是不详”。
另一被害人廖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样存在争议。
二审判决书显示,廖某某的四次询问中,三次是应廖某某及其家属要求,在廖某某家中进行,未同步录音录像,余下一次全程录音录像中,廖某某对刘某赟的外貌特征描述为“黑发寸头、戴眼镜、圆脸、身高170厘米”。
“除戴眼镜外,其他三个特征都不符合,我儿子的发型不是寸头,脸型是瘦长脸、马脸,身高是180厘米”。刘志军认为,廖某某的陈述与刘某赟实际的外貌特征存在矛盾,说明廖某某根本不认识刘某赟。
二审法院指出,廖某某对刘某赟身高的描述与其实际身高存在差异,与其系未成年人且距离事发时已有七个多月,存在记忆偏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认知特点。
由于刘某赟与廖某某通过微信号联系,且有多次转账记录,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是否一致也是本案再审关注的问题之一。
杨双菊称,二审庭审中与刘某赟聊天的微信号显示了“开学初三”“明天中考了”的身份信息,但当时廖某某还是初一学生,证明刘某赟网上交往的人不是廖某某。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安机关恢复提取的刘某赟手机聊天记录中,廖某某指认出其与刘某赟3次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中所涉及的宾馆名称及房间号与刘某赟的开房记录、汽车行驶轨迹能够印证。一审庭审中,刘某赟供述其与廖某某见面时感觉她年纪很小。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刘某赟明知被害人廖某某系幼女而实施奸淫的犯罪事实。
对此,杨双菊称,江华县公安局补侦证据显示,刘某赟微信转账红包的接收人包括廖某乙,她出生于2007年,案发时读初三,“说明与刘某赟网上交往的人是廖某乙,不是廖某某,身份信息张冠李戴”。她坚信儿子无罪,“希望再审能够依法公正审理”。
记者此前曾多次尝试联系两幼女家属,均未获得回应。
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解雪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