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企业给予犯错员工改过自新的机会,本是履行社会责任、体现人文关怀的善举。然而,若遇上不知悔改者,这样的机会反而可能成为其再次犯罪的“便利之门”。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谭某樑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谭某樑先后实施两起职务侵占行为。谭某樑原系某家具公司的仓管,2022年1月起,因自身存在经济困难,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内的346张餐椅(约价值12万元)私自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个人生活开支等。后谭某樑主动投案,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于同年5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22年9月起,尚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谭某樑,利用其在某能源技术公司担任仓管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仓库内的23766支电池(共价值1157万余元)私自变卖,赃款用于个人挥霍等,直至2024年3月案发并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樑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查,谭某樑曾于2018年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第一宗事实中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对该宗犯罪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予以维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案件。被告人作为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在工作期间侵占公司的财物,被公安机关立案,并在取保候审期内再次实施职务侵占犯罪,隐匿逾一年,可见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亦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内部治理与人员管控上存在疏漏。
法官提醒,公司、企业的从业人员,务必恪守职业底线,任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侵占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对于累犯,人民法院将依法从重处罚,切勿以身试法;各类市场主体须切实筑牢内部监督防线,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避免因管理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