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取得重大进展,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女)落网,谢某某即为该案关键人物“梅姨”。
落网的“梅姨”,量刑可能涉及哪些法定档次?会判处死刑吗?新快报记者采访了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子殷律师。
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
郑子殷谈道,谢某某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他指出,谢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行为。
根据报道,案件中,主犯张维平的供述及谢某某本人的供认,谢某某长期作为犯罪团伙的“中间人”,专门负责联系买家、促成交易、完成贩卖并从中抽成。她的行为是整个犯罪链条中实现非法获利的关键环节,与张维平等人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同犯罪。鉴于其在犯罪中起到不可或缺的核心作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其认定为主犯,依法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
郑子殷谈道,《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为拐卖儿童罪设置了清晰的量刑阶梯,谢某某的罪行或将直接跨越基础刑档,进入最严厉的惩罚范围。
基础刑档: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刑档:具备法定加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些情节包括:(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等。
极刑刑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多维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生离之苦大于死别,行为人完全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他指出,综合案件信息,谢某某的犯罪行为在多个维度上均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使其量刑基准或直接指向死刑。
首先,犯罪数量远超法定门槛,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维平团伙在2003年至2005年间拐卖了至少9名儿童,这些儿童均通过谢某某贩卖。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即构成加重情节,而谢某某涉案人数远超此标准,其罪行规模与2024年被判处死刑的余华英案(拐卖11名,后查明17名)属同一量级。这种大规模、持续性的犯罪,导致多个家庭骨肉分离长达近二十年,给受害者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创伤和物质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其次,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关键,系绝对主犯。谢某某并非边缘或辅助角色,而是长期、专门负责“出手”的“关键中间人”,是犯罪链条中的“绝对主犯”。她直接促成了被拐儿童的最终“商品化”,其作用与张维平等直接实施拐骗的行为人相比,“只重不轻”。“对犯罪链条核心环节的严惩,是斩断拐卖犯罪的关键。”他表示。
再者,谢某某长期潜逃,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自2005年案发至2026年落网,谢某某隐匿身份逍遥法外超过二十年。“这种长期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不仅体现了其毫无悔改之意的主观恶性,也是对司法权威和社会正义的公然挑衅,依法应予从严惩处。”郑子殷说。
他提到,同案犯已执行死刑,确立本案量刑标杆。本案主犯张维平、周容平因拐卖儿童罪已于2023年4月被依法执行死刑。这已充分表明,司法机关认定该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极端恶性案件。作为与该案罪行“只重不轻”的共犯,谢某某的量刑不可能轻于已被执行死刑的同案主犯,这符合“同案同判”的司法原则。
郑子殷还谈到了国家司法政策对拐卖犯罪持“零容忍”高压态势。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惩态势。无论是余华英被判处死刑,还是中国法院网文章强调的“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贩婴链条上的每一起恶行”,都释放出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拐卖犯罪坚决适用极刑的明确信号。在此政策背景下,谢某某的罪行难有从宽余地。
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极大
郑子殷指出,谢某某(“梅姨”)涉嫌拐卖儿童罪,且存在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系共同犯罪主犯、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长期潜逃等多重法定及酌定从重、加重情节。其犯罪情节之严重,与已被执行死刑的同案犯张维平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也符合近年来对类似恶性拐卖案件判处死刑的司法裁判标准。
因此,他表示,从法律逻辑和司法实践层面判断,谢某某的行为已达到《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程度,依法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极大。
“当然,最终的定罪量刑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理,以查明的全部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并考虑其到案后是否有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但就目前披露的案情而言,等待她的,极有可能是法律的终极严惩。”郑子殷表示。
采写:新快报记者 林钢威 陈慕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