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深圳一男子去世留下公证遗嘱,不料“半路杀出”的非婚生子起诉婚生女要求分得遗产。法院审理后,虽确认遗嘱有效,却判决为未成年的非婚生子保留部分遗产份额。这一判决引发热议:既然遗嘱可能无法完全执行,立遗嘱还有用吗?这是否变相鼓励了婚外情?针对网上质疑的声音,新快报记者专门咨询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娟,以解答疑惑。
深圳一男子王先生离世后,留有房产、存款等遗产,并立下公证遗嘱,约定每年10万元赡养母亲,其余财产均归婚生女小王。不料一男子自称是王先生的非婚生子,突然起诉要求分得遗产。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和王先生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原告作为王先生的非婚生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虽然王先生立下了遗嘱,法院也确认了遗嘱的有效性,但依据民法典“必留份”制度的规定,遗嘱须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份额。而原告尚未成年,因此法院酌定保留一定遗产份额由原告,也就是王先生的非婚生子继承,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该金额的部分,依法予以驳回。
问:既然遗嘱人的主观意愿都可能无法完全实现,遗嘱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答:遗嘱意义重大,但遗嘱自由也有明确限制。
依据民法典,有遗嘱时按照遗嘱继承分配财产;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按法定继承处理。可以说,遗嘱是个人处分身后财产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但遗嘱自由并不是绝对自由。法律对遗嘱处分设有明确边界。就比如上述案件中民法典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原告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以,遗嘱“不能完全执行”,往往是因为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执行。
实践中,遗嘱执行受阻常见于三种情况:遗嘱内容突破法律边界;财产范围不明或存在争议;遗嘱形式、订立过程或真实性存在瑕疵。
问:这是否变相鼓励婚外情?生父的过错为何要由婚生子女的遗产份额“买单”?
答:必须把两个问题严格区分开来:一是婚外情是否应受道德谴责;二是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法定权利。
前者属于婚姻伦理和家庭责任问题,后者属于未成年人子女身份平等保护问题。
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绝不意味着鼓励婚外情。恰恰相反,法律是在强调:成年人的过错,不能转化为对孩子的惩罚。
根据民法典,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在继承制度中,“子女”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因出生方式不同而作区分。因此,法院保护的是孩子的身份权和财产权,而不是认可父母的婚外关系。
情感上,婚生子女或配偶感到不公平可以理解;但法律上,不能因父母关系存在过错,就剥夺孩子本应享有的法定地位。
问:如果非婚生子有权继承,那被继承人有债务时,是否也应一并承担?如果父亲有巨额债务,法律为什么不强制孩子承担?
答:法律对遗产债务的规定很明确,适用于所有继承人,一视同仁。
根据民法典,分割遗产前,要先清偿死者依法该缴的税和该还的债。继承人还债的责任,以他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原则上不承担。如果选择放弃继承,那也无需承担这些债务。
准确地说,并不是“有权继承就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而是:谁接受遗产,谁就在所得范围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谁放弃继承,谁就不承担。
法律这么规定,是为了防止继承制度异化为“父债子偿、无限连带”的结果。现代民法强调有限继承责任,而不是身份连坐。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