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资助省内高校中国籍在校大学生团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必须做到专项专用、合规使用,但有人却动起了歪脑筋,虚构申报材料骗取政府专项补贴资金。近日,遂溪法院对一起骗取政府专项补贴资金的诈骗案作出了判决。
2022年至2023年,生物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贤、股东盛某波,伙同企业管理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某,在明知生物公司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企业科研人员和设备名单、伪造与高校产学研项目合作协议、杜撰研发项目等申报材料,帮助生物公司先后通过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2年度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2022年11月,生物公司向遂溪某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25万元;2023年6月,该笔资金全额到账后,杨某贤、盛某波将其中5.5万元用于支付企业管理公司帮忙申报的费用,剩余款项则由二人用于偿还债务、日常花销及发放工资等。企业管理公司收到费用后,向李某支付提成2581元。案发后,生物公司将25万元全额退还给遂溪某局,李某的家属已代其退赃2581元。
遂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贤、盛某波、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贤、盛某波、李某均犯罪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分别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贤、盛某波、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衡量骗取补贴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支付补贴资金的社会目的是否落空,不能简单以申报条件或资格欠缺来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在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伪造申报材料,并使用伪造的材料先后通过认定和申报,在遂溪某局向生物科技公司划拨资金后,被告人却将款项用于个人债务偿还、日常花销以及发放工资等非项目用途,导致国家支付补贴资金的目的落空,说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通过虚构资质、伪造材料等方式,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政府专项补贴资金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为此,建议相关企业在申报政府补贴前,了解补贴的政策背景和文件精神,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文件要求,提供真实的申报材料;在收到政府划拨的资金后,做到专款专用,切勿因贪图一时之利而触犯法律,给企业经营和个人发展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采写:新快报记者 许力夫 通讯员 莫奕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