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飞单”现象,正成为银行内控管理的薄弱环节。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更新了最近一起银行员工私售第三方理财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判决书。该案一审宣判后,二审判决出现反转——撤销银行对投资者的全部赔偿责任,由此引来关注。
记者注意到,涉案银行为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案涉产品发行方为海银财富。2023年,客户吴某在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理财经理叶某的推荐下,购买了170万元的“飞单”产品——海银财富发行的非银行理财产品。海银财富“爆雷”后,吴某净亏损超过166万元,随后把叶某和天津银行一起告上了法庭。
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定,支行存在管理过错,判令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承担投资者实际损失10%的赔偿责任,同时违规销售“飞单”的理财经理叶某也要承担15%损失赔偿。但是,二审法院直接撤销银行全部赔付责任。具体来看,维持一审叶某赔偿15%损失(249341.10元)、驳回利息等其余诉求的内容;撤销一审要求天津银行上海闸北支行赔偿10%损失(166227.40元)的第二项判决。
据记者观察,从赔10%到一分不赔,二审法院的逻辑也比较清晰,即银行的管理过错和吴某的损失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据查明事实,吴某系某银行长期的理财客户,其委托某银行理财长达十余年,其间购买某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代销产品)数百款,对购买某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代销产品)的渠道和流程应当十分清楚。但在购买本案产品时其经历了下载“掌某”App、注册、在“掌某”App线上签约、柜台转账等诸多不同于以往的操作步骤。作为熟悉某银行理财产品购买流程的投资者,吴某理应注意到该类产品与某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代销产品)的区别并关注相关投资风险。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应当知晓案涉产品并非某银行自营或代销产品。基于此,即便某银行上海闸北支行存在“监管过错”,难言该行为与吴某因购买案涉理财产品遭受财产损失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飞单案”二审改判之后,尽管天津银行在法律层面胜诉,但员工行为管控依然存在合规漏洞。
按照监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一般分为两类,一是自主发行的产品,二是签订了代销协议的代销产品。所谓“飞单”,是指被银行员工掉包且不属于以上二者范畴的产品,它通常由非正规金融机构发行,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飞单”具有隐秘性,不易被察觉,因为它在银行网点内由银行员工销售,不少消费者将其默认为银行自有或代销的正规理财产品。
法律界人士提醒: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可通过“中国理财网”查验产品编码,核对资金是否转入银行托管账户,并拒绝在非正规销售专区、无“双录”(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来源:南都湾财社记者 卢亮 袁泽睿、经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