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日前,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法规以小切口立法划定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行为的法律边界,为治理出租房屋水电费用加收问题提供了广州样本。
《规定》共11条,坚持“一不写、两必写”(即不写照样可以干的不写,不写不能干的必须写,不写清楚不好干的必须写清楚),聚焦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行为这一具体问题,对水电费用单价和数量怎么计算、分摊费用如何收取、加收水电费用有哪些具体情形、代收水电费时应该出示哪些材料、如何加强管理监督等作出了细致规定,确保法规能落地、真管用。
小切口立法,破解租赁房屋水电费用加收困局
长期以来,广州住房租赁市场,尤其是城中村区域,部分出租人加收或变相加收水电费用,加重了承租人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负担,引发不少社会纠纷,成为民生领域的一个痛点。
近年来,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原则,执法部门对加收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对出租人加收水电费用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足。纠纷发生后常面临取证难执法难的困境,加收水电费用仍屡禁不止,特别是难以从根本上遏制“明面合规、暗中加价”的规避行为。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组织市人大代表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全面详细了解具体情况,持续开展监督,并积极推进以法治方式予以解决。今年决定将出租房屋水电费代收管理纳入地方立法议程,以地方性立法破解出租房屋水电费加收困局。
《规定》的立法切口很小,用“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三个限定词确定法规的适用范围,直击群众反映的痛点,不求通过一次立法解决水电领域存在的所有问题,而是力求有效解决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遇到的具体问题。
在立法实践中,水电费用代收不但涉及国家水电价格秩序的行政管理,而且涉及租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由。立法需要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既保障国家的价格秩序得到贯彻执行,又防止行政权力过度介入民事关系。为此,《规定》精准界定行政机关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在水电费用代收管理中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要求水电费用按价按量收取
租赁房屋居民生活水电费用应该怎么收怎么交,这是水电费用代收的关键环节。
《规定》提出了水电费用应当“按价按量”收取的总体要求,即代收费人向承租人代收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政府定价和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
为便于群众计算应收应交的水电费用,《规定》明确水电费用单价和水电使用数量的计算方式。
具体来说,水电费用单价区分两种计价模式计算:执行合表水电价格的,单价不区分水电使用数量的价格档次,按照政府制定的合表水电价格计算。执行阶梯水电价格的,单价按照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当期平均价格计算。
水电使用数量区分“一表一户”“一表多户有分表”“一表多户无分表”三种情形计算:单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的,按照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水电使用数量计算。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为各承租人安装分表的,按照分表指示的量值计算。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未为各承租人安装分表的,按照代收费人与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水电使用数量计算方式计算。
明确属于加收水电费用的8种情形
加收水电费用虽然长期普遍存在,但具体实践中,针对“哪些情形属于加收水电费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争议,执法部门也存在认定难的情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规定》明确,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是指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超过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政府定价或者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费用。
《规定》列举了加收或变相加收水电费用的8种具体情形,包括:
向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单价高于应当交纳的水电费用单价;
超过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水电费用;
为承租人安装了分表的,通过使用计量性能不合格的分表或者破坏分表计量准确度,致使分表指示的量值超过承租人实际水电使用数量;
向全体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总额高于代收费人向供水供电企业交纳的当期水电费用金额;
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分摊水电费用计入承租人专有部分水电费用收取;
将水电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计入水电费用收取;
以水电使用数量为基数计收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加收情形。
《规定》明确,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加收或者变相加收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加收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承租人可以查询水电费用缴费明细
针对承租人“水电费用该交多少、有没有被加收不清楚”的问题,《规定》提出了信息出示与查询制度,增强信息透明度,力图从源头上减少“糊涂账”产生的空间。
《规定》明确,代收费人代收水电费用,应当在当期收费前,向承租人出示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如果属于“多户一表”的,还需要出示各承租人的当期水电使用数量和应交纳的水电费用;如果涉及分摊费用的,还需要出示费用分摊清单。
此外,《规定》还对供水供电企业提出要求,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应当载明用户编号、计费时段、水电使用数量、单价、金额和当期平均价格,以便于代收费人和承租人全面了解水电费用组成情况。同时,明确承租人到供水供电企业查询信息的权利,承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可以向供水供电企业查询该租赁房屋水电费用缴费明细。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通讯员 穗仁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