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11月6日,新快报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该厅公开《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下称《条例》),《条例》分为8章51条,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维修、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通行规则、停放与充电、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规定。该《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建立协同共治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将非机动车道建设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公众可通过广东省司法厅网站“立法公众意见征集”栏目提交意见,截止时间至2021年11月30日。
禁止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并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对于产品质量和销售问题,《条例》要求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同时,《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二)更换不同型号的电动机;(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四)加装或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但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的加装或者改装行为。
对于有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驾驶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二百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登记后方可上路
《条例》显示,电动自行车将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车辆所有人初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条例》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收缴号牌、行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条例》还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者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新建小区应配套停放充电场所
对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条例》指出,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道路以及车站、地铁站、医院、商场、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条例》亦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规则有所规定:应当在划设的停车区域规范停放;在未划设停放区域停放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禁止在住宅内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公用电梯。与此同时,《条例》明确禁止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针对废旧电池的回收问题,《条例》指出,更换、回收的废旧蓄电池,应当依法按照固体废物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合理布设废旧蓄电池收集网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送交生产者、销售者、废旧蓄电池收集网点,或者直接送交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擅自处理。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