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该局针对平台经济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乱象,专门开展了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双随机抽查,同时建立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监测机制,今年 1 月至 10 月,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 328 件,办结 254 件,罚没 3699 余万元。其中立案调查平台经济、互联网领域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等案件 63 宗,结案 49 宗。其中部分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如下。
广州贝莉安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广州贝莉安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注册成立,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当事人在阿里巴巴、拼多多电商平台上以"广州贝莉安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广州贝莉安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贝莉安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贝莉安雅化妆科技有限公司"等多个店铺,雇佣覃某、苏某等人为其网络店铺刷单,当事人实际未按刷单记录售出商品。根据相关的刷单记录、转账记录、阿里巴巴与拼多多交易网页截图等证据显示,覃某等 12 人为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店铺刷单,数额 131136 元;苏某等 19 人为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刷单,数额 8114 元;刷单的商品包括 9D 提升等多种化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当事人采用刷单方式虚假宣传所经营化妆品销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 20 万元。
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费者评价"刷单炒信"案
经查,当事人深圳市浩通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锦鲤好物会员购物平台",在平台的应用软件中设置了"积分捡漏"模块,宣称可以 0.1 折至 3 折不等的价格购买手机等商品,每天有数千人捡漏成功,吸引用户充值赠送积分参与"积分捡漏"活动。2021 年 3 月 8 日至 15 日,当事人宣传每天成功发放福利 4000 至 6000 份,但实际每天成功发放福利在 15 份以内,与宣传的数量存在极大的差距。同时,当事人对平台上部分没有用户评论的商品,虚增用户的昵称、头像及评论内容。当事人虚构了活动发放福利的数量,同时冒充消费者进行评价,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 20 万元。
珠海迈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珠海迈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从 2020 年 10 月 7 日起,利用员工通过栀子花平台发布任务,由刷手接任务进行刷单。具体操作为:当事人在平台上下达任务,平台中的刷手先浏览任务中的相关关键词到任务要求,完成商品打标后,根据任务要求,刷手进行货比三家,主宝贝浏览,评价浏览,旺旺虚假聊天,收藏宝贝,关注店铺,加入购物车,在规定时间内下单垫付。虚假订单会通过公司客服和运营在商家后台进行标识,留言备注,方便客服区分真实计算和虚假订单,虚假订单通常会用水(康师傅瓶装水 380ml/ 瓶)来代替产品发货,每天刷单的表格都会整理上传到微信群里,由财务在后台对比表格核对实际垫付金额,核实无误后,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天猫得普达旗舰店账号和天猫小娇鲸旗舰店账号进行刷单佣金返款。天猫、京东奔彩旗舰店(珠海迈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刷单本金返款,返款银行进行打款转款,刷手签收物流后,根据任务进行虚假好评和晒图、视频好评。由此获得销量和好评率,让公司产品获得更高的推荐率,在与其他产品竞争的时候取得优势。2021 年 1 月 28 日,当事人被执法机关查获,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刷单 1682 次,刷单金额为人民币 2512123.4 元,共支付佣金金额人民币 33281.1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利用刷单采取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对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并处罚款 200000 元。
佛山市美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佛山市美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1 月起,使用锅炉房的设备将市政水加热后注入温泉池中,并添加药包充当温泉水供顾客使用。当事人在未取得地热资源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团、携程、飞猪等多个网络平台上以"温泉""半山温泉"等名义对外宣传,同时在经营用品(路线牌、小册子、卡片、价格牌等)上也使用了"温泉""半山温泉"的名义作宣传。当事人共经营 46 个温泉池,2018 年 1 月至整改前销售温泉服务门票共 108337 张,总营业额为 8650983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 20 万元。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依泓 通讯员 粤市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