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9月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挂出了关于征求废止《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以下简称《开发办法》)意见的公告。《开发办法》曾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市场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开发办法》拟废止。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经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对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开发办法》部分条款已与上位法不符。目前有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在房地产开发管理过程中遵循,广州市住建局拟提请废止《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
《开发办法》曾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屋建设计划时,应当提供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审核的资本金证明。
《开发办法》还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当与商品房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年度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的基础设施投资,不得低于当年商品房屋计划投资的百分之十。对于没有完成上一年度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企业的项目手册中注明,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新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审批。
10月8日前,公众可反馈意见。途径: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fdcyglc@gz.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大院3号楼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管理处,邮编:510030。
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