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广州与佛山首次尝试协同立法的法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顺应“轨道上的大湾区”发展需求,通过广州与佛山协同立法的创新和尝试,加强城市之间轨道交通互联互通,为广州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根据《条例》,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进站乘车、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带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适的妆容乘车等9类行为,违者最高罚款500元。
新增互联互通专章
统一跨市轨道交通线路技术标准
《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进行修正。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是为了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在综合开发、控制保护区作业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适应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发展和管理实际需要,增强法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是广州与佛山协同立法的首次尝试,从立法层面解决跨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应急等方面的问题。在内容上,《条例》的具体制度与《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协调衔接,还特别新增互联互通一章,促进广州与佛山及周边城市轨道交通协同配合。
具体来说,在规划衔接方面,明确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时与相邻城市协调衔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城市政府意见。建设衔接方面,明确跨市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全线统一。运营衔接方面,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的乘客服务标准和各项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互通运营信息。此外,会同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跨市城市轨道交通协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合作机制。
此外,为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条例》要求统筹协调产权、相邻权保护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相邻区域产权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协助提出实施方案;划定规划控制区,避免规划线路及站点建设条件受到其他建设项目影响。
加强运营管理与服务
禁止外放声音、带“惊悚妆”进站等行为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城市轨道交通是广州市公共交通出行的主要方式,占比超过60%。为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规范管理,新修订的《条例》细化和补充经营单位运营服务职责,增加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合理配置车站卫生间、母婴设施以及急救药箱、自动体外除颤仪,及时响应紧急求助乘客的需求等规定。
《条例》关注到乘客手机外放声过大、带“惊悚妆”进站等近年来新出现的问题,修改完善影响运营秩序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增加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进站乘车,禁止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禁止佩戴面具或者带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适、造成恐慌的妆容、装扮乘车等行为。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轨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禁飞无人机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大部分线路处于地下空间,环境封闭,人员密集,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新修订的《条例》细化保护区内作业要求,作业单位应当采取安全评估和论证,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措施。
同时,修改完善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增加禁止在轨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等行为。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条例》明确允许重大事故暂停运营,经营单位必要时可以暂时停止部分区段或者全线运营。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疏运等应对措施。
提醒:乘坐地铁,这些行为将被禁止
《条例》规定,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派发印刷品;(二)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五)吸烟(含电子烟);(六)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七)佩戴面具或者带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适、造成恐慌的妆容、装扮乘车;(八)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九)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条例》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擅自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派发印刷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吸烟(含电子烟)的,处五十元罚款。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通讯员 穗仁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