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东莞男子黄某“潜水”一年拒不偿还法院生效判决的借款11万多元,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戴上手铐后,找来妻子儿子作为执行担保,才得以“脱铐”回家。日前,黄某终于还清了执行款项。
借款11万元久拖不还 潜水“逃债”
2022年7月,居住在东莞市大朗镇的男子黄某因拖欠借款,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令应偿还叶某借款本金113989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2元。但判决生效后,黄某并没有主动履行。2022年9月,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执行干警接到案件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各大银行、房管、国土、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调查黄某的财产情况,查得其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和一辆车,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后,黄某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到庭。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黄某,要求其履行债务,但黄某一直避而不见,“潜水”爽约。
妻儿担保得以解除拘留 按期还清借款
2023年9月24日,在公安机关协助下,执行干警将黄某带回法庭。因黄某的此前抗执行为,法院决定对黄某实施拘留十五天。被戴上手铐的黄某急了,表示近日就会收到一笔款,请求宽限几天就全部还款。但由于黄某此前多次爽约,叶某表示对其不再信任,而黄某名下也没有财产可以作为担保,商谈一时陷入僵局。
在执行干警协调下,黄某的妻子和儿子承诺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并签下了担保书。叶某遂同意黄某延期还款。和解协议签订后,叶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黄某的拘留决定。日前,黄某终于如期付清了款项。
法官说法:“执行担保”解决债务双方互信难题
承办法官表示,在执行案件时,要注意适用强制措施的方式和最终目标。司法拘留并不是目的,而是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的震慑手段,要因案施策,充分考虑案件的现实情况,了解当事人的诉求。
本案中,被执行人黄某确实在短期内无法筹足款项,请求暂缓执行拘留决定。而申请执行人叶某的诉求是拿到钱,但又担心黄某一旦得了“自由身”后又变卦。那么,如何解决既给黄某时间筹款,又能够降低其爽约的风险呢?民事诉讼法关于案外人向法院担保的规定完美解决了这个难题,让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即便爽约的情况下,权利也能够得到其他救济。
本案中,黄某在被法院实施司法拘留之时,提供了直系亲属作为担保,经债权人叶某同意和法院审查后,得以脱身筹款,并履行了全部债务。该案债务得以圆满解决,最终实现了法院的执行目标,案结事了,也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执行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