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正值“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案说法,剖析真实案例,透过法理人情,进一步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和维权意识,促进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风尚。
提起“小三”,人们都深恶痛绝。但很少会关注到,若是被对方刻意欺骗而使得自己在浑然不知情下成为“第三者”,这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0年的一次朋友聚会上,卢女士(化名)与梁先生(化名)初识。后梁先生自称“单身未婚”,并表达“以结婚为前提而交往”的意愿,对卢女士展开追求。不久后,二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多次以男友身份参加卢女士的家庭聚会等活动。恋爱两年后,卢女士意外怀孕,被告梁先生却以家人不同意为由劝说卢女士人工流产。经此一事,被告对卢女士情感态度大变,时常“玩消失”。
不久后,卢女士偶然得知梁先生系已婚并育有一孩。此后,卢女士便不断受到被告的威胁恐吓,称“如果再纠缠不休,就要找人‘弄死’对方”。卢女士为此焦虑抑郁,甚至多次出现自杀等轻生念头和行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抑郁、重度焦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相识后,隐瞒其真实身份及已婚已育的事实,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并发生性关系进而导致原告怀孕、流产等事实的发生。被告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对原告身体、精神均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东莞第一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向原告卢女士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卢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及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东莞第一法院东城法庭的承办法官许书琴提示,在恋爱前要带眼识人,在恋爱中要保持理性。万一不幸遭遇欺骗及人格权侵害的情况,尽可能地保留和收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走出身后的黑暗,光亮在前方。
人身安全保护令 扩大适用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法修订实施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婚恋关系结束之后,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加强了对婚恋关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力度。
申请人郭女士(化名)与被申请人关先生(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于2022年10月登记离婚。
时隔一年后,郭女士与关先生因感情问题再次发生纠纷。关先生未经同意闯入郭女士住所,并砸坏其家中两扇门,甚将郭女士打倒在地。随后,郭女士报警处理,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在此暴力事件前后,关先生多次发送短信威胁郭女士,以“派出所拘留我多少天,我出来就打你多少次”“你等着看看我是不是吓唬你”等言语进行威胁、谩骂。
东莞第一法院认定,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被申请人基于曾经的家庭成员关系和家庭矛盾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骚扰、威胁、辱骂等暴力行为,对申请人构成侵害。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居所;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恐吓、威胁、辱骂申请人。
法官提醒:
东莞第一法院立案庭的承办法官钟柳云表示,离婚后的双方虽不是家庭成员,但若一方基于曾经的夫妻关系及家庭矛盾对妇女实施殴打、骚扰、威胁、辱骂等暴力行为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妇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具有突发性和反复性,妇女在遭受暴力侵害或者面临暴力侵害现实危险时,必须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及时报警,同时注意留存受伤照片、现场照片或视频、医院诊断证明、伤情报告等证据。
从情理法出发 妥善执行到位
近日,东莞第一法院情理法兼施,妥善执行多宗涉婚姻家庭案件,既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也帮助被执行人卸下包袱,重新生活。
王某(化名)与易某(化名)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女方王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有房产。经法院判决,婚生女儿由王某直接抚养,二人共有的房产归王某所有,同时王某需补偿易某72万元。判决生效后,房产却一直被男方易某占有,拒不迁出,王某无奈之下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经执行干警多次敦促,易某仍拒绝交付房产。经了解,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易某均在当地基层单位工作。考虑到双方工作、生活距离都十分相近,若强制执行,积怨将会进一步加深,不仅易某的工作会受到很大影响,亦不利于为王某及其女儿提供平安稳定的工作生活环境。
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法院启动执行联动机制,通过镇综治维稳中心,邀请了易某及其单位领导来法院进行沟通。最终,经近3小时的情理法长谈,易某打开心结,承诺于近期迁出房产,王某亦认可该方案,并主动筹集72万元用于补偿给易某。
法官说法:
东莞第一法院石龙法庭的承办法官邱宝璋表示,法不外乎人情,婚姻家事案件通常牵涉较深的情感纠葛,更需要以多元解纷机制为重要抓手,以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为终极目标,追求情理法和谐统一的效果。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 通讯员 陈栩彤 胡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