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涉及误工费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案例1
两车发生碰撞致人九级伤残
停工留薪期也可主张误工费
黎某驾驶小客车违章停车,刘某驾驶小型货车经过该路段未注意路面安全,与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项某九级伤残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黎某负次要责任,项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项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停工留薪待遇。项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黎某等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在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中,项某因案涉交通事故致残已被认定为工伤,其领取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仍可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故再审改判支持项某关于误工费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性质不同。前者基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发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不具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损害赔偿的,仍然有权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同样,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亦不因受害人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减轻或免除。
案例2
驾驶顺风车途中致乘客受伤
车辆性质未变保险仍需赔付
颜某通过某顺风车平台承接杨某的订单并搭载其返回江门,途中与路边花圃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颜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
颜某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用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为10000元*4座,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颜某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杨某返回江门,行驶范围、行驶路线合理,车上是否搭乘乘客在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不必然增加车辆危险程度。
因此本案无证据表明颜某以此营运会影响车辆使用频率、危险程度增加等,不属于商业三者险中关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予赔付的情形。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乘客杨某予以赔付。
典型意义:网约顺风车通过平台共享出行,分摊出行成本,有利于缓解拥堵减少污染,司法实践应积极回应,有效引导、规范和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实务中,从事网约顺风车的多为私家车,购买的保险多非营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引发纠纷,尤其是保险公司能否因案涉车辆从事顺风车业务而主张免赔更是争议的焦点。本案据证据、费用分摊、路线合理性与接单频度,最大限度平衡司机、乘客与保险人利益诉求。
案例3
事故后先送伤者就医未保护现场
积极救治受害人行为应予以鼓励
王某载谢某骑电动车与郑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谢某致残。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某及时停车并致电120急救中心,救护车到达现场前,郑某开车送谢某就医并报警,安顿好谢某后返回现场配合调查。
肇事车投有交强险与商业险。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某、王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因案涉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以郑某未依法保护现场、未标明位置等为由,主张商业三者险约定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的免赔情形。
裁判结果:广东高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郑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即使因抢救伤员未能保护现场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亦仅涉及保险责任范围问题,而非保险责任免除问题。
而且,本案中郑某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并未导致事故责任不清或损害扩大。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免责依据不足。故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等。抢救伤员目的在于维护生命安全,其他义务目的则是确定事故责任,前者重于后者。驾驶人积极救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防止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亦受益。
因此,对于郑某积极救治受害人的行为应予以鼓励,基于行政法规规范目的以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考虑,本案对相关格式免责条款约定内容作限缩解释,更能彰显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高京 通讯员 陈虹伶 武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