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8月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公众意见的公告在官网挂出。细则规范了广州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意向登记、申请审核、选房认购、后续管理等工作。
建立意向登记库
专营机构会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或在销售公告发布1个月前建立项目意向登记库,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专营机构网站公布项目地址、户型、预估价格、物业管理费用等信息并开放项目意向登记。
出具市场价格咨询报告
专营机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销售基准价格方案前,应当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前12个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并出具市场价格咨询报告。
专营机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项目销售基准价格方案应当包括市场价格咨询报告(含房地产市场情况),土地统筹成本、建安成本、财务费用、销售管理费用、合理利润、相关税费等材料,销售基准价格定价的综合考虑因素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专营机构申报的价格方案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销售基准价格有效期内,未出售房源重新发布销售公告的,可以按照原批复的销售基准价格和单套销售价格配售。
申报信息对接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核查
申请人的申报信息对接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核查,其中:申报信息与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一致且申请人无异议的,视同为申请人填写的信息,申请人无须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信息与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不一致或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无相关信息数据的,申请人需上传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申购条件涉及对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房产等时间的计算,以各批次销售公告发布之日的上月最后一日为截止计算时点。
未能购买本批次的,不再保留购房资格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资格审核结果公告之日起获得该批次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申请人未能购买该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再保留购房资格。在后续房源推出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8月16日前,公众可提交意见。
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或传真等形式反馈(电子邮箱:zbbshfp@gz.gov.cn;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93号房地产大厦12楼市住房保障办审核分配处,邮编:510000;传真电话:83370861)。
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