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近日,赫美集团与59名投资者的诉讼迎来二审结果,据赫美集团公告,广东高院维持赫美集团败诉这一判决,赫美集团将向59名投资者支付449.42万元。2019年,赫美集团因信披违规导致众多投资者向其维权,不过这些投资者的维权主张并不一定被法院支持。新快报记者获取的两份一审判决书显示,赫美集团曾在信披违规期间内有过一次未竟的资产重组,此事成为其克制多名散户维权主张的关键。
首个迎来二审判决的投资者诉讼案
使赫美集团陷入投资者维权漩涡的案件起于2019年,赫美集团被证监会查出存在违规担保及关联方违规占用赫美集团资金;重大诉讼、仲裁未及时披露;银行账户、主要资产被冻结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诸多信披违规行为。当年8月15日,深圳证监局对赫美集团处以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此事件后,赫美集团频频被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告上法庭,此前已有多个案件经历过一审判决,此次披露的59人案是首个迎来二审判决的投资者诉讼案。
59人案最早在2023年11月时被赫美集团公告一审结果,当时深圳中院一审判处赫美集团因证券虚假陈述导致59名投资者受损部分成立,赫美集团需要负担70%责任,即向59名投资者支付449.42万元。对此判决结果,赫美集团表示不服,立即提出了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记者留意到,并非所有投资者的维权主张都能获得法院支持,与上述59人案同步公布结果的31名投资者维权主张被法院驳回。新快报记者比较两份一审判决书发现,赫美股份此前公布的一项重整计划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
投资者买入是因为公司的虚假陈述吗?
梳理时间点可以发现,上文所述赫美集团信披违规动作具体发生在2017年7月21日和2018年12月31日之间。2019年4月30日,赫美集团首次公告了上述违规行为,是为相关利空的首次揭露日。
需要指出的是,赫美集团股价大幅上涨实际发生于2019年2月18日后,当时赫美集团公告正在筹划一项大型资产重组,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发生变更。受此利多消息影响,赫美股份股价曾连创10个涨停板。
2019年4月4日,赫美集团公告终止了此项重组计划,股价迅速回落。不过股价回落幅度不及2019年4月30日之后,这不仅是由于赫美集团公告了上述利空消息,还因为该公司因被外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披星戴帽”,面临退市风险。记录显示,当时赫美集团连续创下25个跌停板。
赫美集团法庭抗辩称,被告采取的是虚假陈述是消极不作为型的诱多虚假陈述,即隐瞒利空消息,这与主动实施虚增利润等财务造假的诱多型虚假陈述有着本质的不同,投资者不可能知晓相关消息,更不可能基于此实施买入决策。由于大部分原告是在重组消息发布后首次买入,根据“近因原则”,应当认定这些人是受重组消息影响而买入,与被告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
赫美集团亦表示,即便有些原告的首次买入发生于重组消息发布之前,但从交易风格看,原告明显采取“做T”交易,即博取短线收益的行为,原告的买入卖出决策更多是基于短期走势,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
深圳中院判决结果否定了赫美集团后一条抗辩,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只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均推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但该交易因果关系为推定,被告可以依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抗辩。上述31人案中,由于这些原告均在2019年2月18日,即重组消息公布后首次交易,法院根据近因原则认定相关买入是受利多消息影响,即便一些投资者在2019年4月4日,即宣布终止重组后有交易,但由于在重组消息存续期间有交易,法院认定这是赫美集团股价下跌后,原告的补仓行为。综上判处31名原告败诉。
至于59人案中,由于这些原告的交易行为均发生于2019年4月4日,即重组终止消息公布之后,原告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期间购买、终止之后补仓的动机,结合推定原则,法院判决59人胜诉。
非标审计报告让赫美股份因祸得福
近期,投资者向信披违规企业索赔事件潮涌。7月以来,*ST同洲、金力泰、金刚光伏、航天动力、蓝丰生化等上市公司均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及相关进展的公告。不过在此类案件中,确认公司信披违规与投资者交易决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上海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娄霄云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解释道,2022年1月22日前,证券虚假陈述的交易因果认定采用推定信赖原则,但新的司法解释出来后,交易因果关系出现了除外情形。《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一种除外情形,即“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在许多案件中,该条成为投资者败诉的主因。
值得一提的是,赫美集团2018年年报被外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竟在责任认定上“帮”了赫美集团一把。如前所述,“披星戴帽”披露时间与信披违规利空首次披露时间重合,导致公司连续25个跌停。法院认为其中存在市场过度反映,扣减赫美集团30%责任。
娄霄云称,在投资者损失认定上,由于管辖法院不同损失认定方式不近相同,多数法院采用第三方核损的方式确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影响而导致的损失,但是也有部分法院依据法官经验采用酌定扣除证券市场风险的方式认定。
截至8月9日,赫美集团涉及的投资者诉讼有288例,其中有21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深圳中院已对111名投资者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包括上文的90例),剩余156名投资者诉讼尚未作出案件判决。记者了解到,上文31人案中,有8位投资者不服一审判决决定提起上诉。
采写:新快报记者刘艳爽